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博士
陈启清:互联网金融不应成为金融的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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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从诞生以来,其形式一直在不断变化,从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信用交换,到钱庄、票号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出现,到近现代以来商业银行的出现,以及证券公司等直接融资中介机构的出现。就算货币本身,其货币的形式,发行主体发行机制也在不断变化。互联网的出现给了金融又一次改变自己运行方式的机会。
互联网金融要想发展好,从业者必须尊重金融的本质要求,必须按照金融的规律来办金融。要充分理解金融的监管属性,遵守金融的监管规则。而作为监管者,也要理解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要理解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属性,要立足保护创新的基点来设计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则。只有社会各方共同呵护,互联网金融才能在中国大地生根发芽。
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何德旭:今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开端之年>>详细
当前对于监管有着两种典型思路,一种是强调先监管再发展,这一思路是从注重监管的角度出发,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很大风险,打乱了原有的金融秩序,必须严格监管,甚至有人主张采取与传统金融相同的监管方式,将其纳入到统一的金融监管框架之内。
第二种思路是先发展后监管,这一思路是从注重发展的角度提出的,强调的是宜疏不宜堵。并且这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需要的是差异化和适度的监管,特别要避免一管就死的现象。对这一思路,有一形象的说法——让互联网金融创新这颗子弹先飞一会儿,飞一段时间再来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温信祥:互联网金融创新需要考虑金融风险的外部性>>详细
温信祥从乔布斯的创新精神与完美主义谈起,将他成功的理念抽象出来投射于当代趋势,指出中国互联网金融道路四个颠覆性突破口:显著的成本控制;极致的用户体验;大数据计算;创造性利用移动互联网。“在未来激烈竞争中,互联网金融把IT成本、渠道成本以及总成本显著控制下来是至关重要,也是应该做到;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互联网金融的优越性,反哺实体经济,并在竞争中胜出。”在指出互联网已经改变许多行业,并正在改变金融的同时,温信祥认为互联网金融创新也面临一些制约。第一就是“30年法则”。计算机突破性发明从实验室走向商用普及,一般都要花30年时间。。典型例子有鼠标、多点粗磨显示屏等。创新和发明,发明就是发现一种东西,创新是一种应用,两者之间还有距离。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
徐诺金:互联网金融企业未来如何存续>>详细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徐诺金表示,互联网金融在监管上已经取得了共识,至于怎么来监管,目前有两个方面的思路,第一种是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第二种是要有所差别。
“现在线下金融面临的问题是市场如何退出的问题,如何化解风险,我的主张是有所差别。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是个新生事物,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投资主体总体上来说都是投资理财比较强的人,都是金融意识比较强的人,甚至相当一部分都是年轻一代,所以我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同于线下的金融监管。比如,从源头来讲,最早是注册制,注册制要有一个注册的主体,谁来承担审查、登记、管理,这个需要探讨……”
央行:互联网金融有三大风险 将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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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牵头相关部委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将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年报指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主要表现为:P2P(个人对个人)借贷平台从事金融业务,但现有法律规则难以明确界定其金融属性并进行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经常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二是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资金存管存在安全隐患。三是风险控制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
经济参考报:互联网金融监管核心是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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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从金融产品的监管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必须掌握几点:一是虽然没有金融机构牌照,但是应该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认可和批准;二是销售金融产品的平台应该有合法机制,而现在的P2P缺乏正规金融机构的牌照,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是应该作为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准入门槛、日常经营风险管控等等需要监管。第三,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和传统金融衍生品最大的区别是直接强调了金融脱媒。
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互联网金融改变的只是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金融服务的内容并没有改变,金融机构的核心功能也不会被替代。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只要是金融,不论以何种形式展开,就得遵守最基本的金融规则。消费者由于自身投资金额在总体规模中比重很小,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去监管资金的运用,这时可能就需要政府来提供监管服务,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同时,面对日趋复杂的网络金融安全形势,加强网络金融安全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本期编辑:万鹏 实习生:高健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