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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启清:互联网金融不应成为金融的法外之地

2014年06月03日09:33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互联网金融:且行且珍惜

互联网金融要想发展好,从业者必须尊重金融的本质要求,必须按照金融的规律来办金融。要充分理解金融的监管属性,遵守金融的监管规则。而作为监管者,也要理解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要理解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属性,要立足保护创新的基点来设计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则。只有社会各方共同呵护,互联网金融才能在中国大地生根发芽。创新不易,且行且珍惜。

从支付宝到余额宝,从P2P网络贷款到众筹融资,从微信红包到微信彩票,去年以来我们一次又一次感受着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互联网金融一次又一次挑动着金融机构的神经。互联网金融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样的改变?它会不会替代我们现在面对的金融?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看待和呵护这一新生事物?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的热烈讨论,争议颇多。

互联网金融会取代现在的金融吗

互联网金融自诞生后即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给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冲击。以余额宝为例,2013年6月13日推出后,短短8个月的时间规模超过5000亿元,投资者超过8000万,成为最火爆的理财工具。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势头让很多人开始畅想未来,预测互联网金融也许将在未来的某一天取代今天的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是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思维在金融领域的运用。金融的本质是信用交换,是信用在不同主体不同时期之间的交换。互联网为信用交换提供了极好的平台,从技术上讲,现有的金融服务都可以互联网化,信用交换的双方(资金供求双方)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达成交易,而不需要以现在的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甚至货币的发行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按自运行的规则来实现,而不需要中央银行。互联网金融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去中介化,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在理论上完全有可能毁灭金融机构,进而取代现在的金融。

但是回到现实,我们认为这种可能性出现的概率是微乎其微的。原因在于金融中介除了帮助达成信用交换,还有其他功能,包括信用增级、风险管理和价值创造等。互联网可以替代金融机构的交易达成功能,但是无法替代信用增级、风险管理和价值创造等功能。金融的本质是信用交换,金融中介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是用自身的信用来担保双方的金融交易,从而促进交易的实现。例如,现在的借贷大量通过银行,存款者把钱存到银行,借款者再从银行借钱,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实际上是用自己的信用在担保这笔钱的安全性,同时以自身的专业能力对资金使用的风险进行管理。在资金量很小的情况下,资金拥有者愿意通过互联网将资金直接借给需求者,这样交易成本更低收益更高。但是当资金达到一定规模,资金提供者可能就需要中介给这笔资金的安全性提供信用增级。大家可以想象一下,你是否愿意把1000万现金通过互联网交给一个完全的陌生者,虽然这个陌生者给你承诺15%远高于银行存款的利率。如果不愿意,我想互联网金融可能不会取代现在的金融。

再如余额宝,余额宝改变的只是理财的购买渠道,理财服务的实现形式,原来大家都要到金融机构去购买理财产品,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余额宝通过互联网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后还是交给了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运用,而其投资的场所仍然是今天的金融市场。所以,余额宝在改变理财服务实现形式的同时并没有改变理财的本质,没有替代专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功能。

也就是说,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改变的只是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金融服务的内容并没有改变,金融机构的核心功能也不会被替代。就像今天所有的投资者都可以自由地到股票市场上直接买卖股票,但为什么为投资者代为投资的基金公司还能存在并不断发展,原因还在于这些公司提供了专业服务。人们从心里还是相信机构,专业性金融机构的存在将是一个常态,只是未来的机构可能不再叫银行、证券公司而已。

互联网金融带来了什么改变

互联网金融虽然不会从根本上替代现在的金融,但是它一定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今天的金融,让金融更加开放、平等,让金融更加可亲可敬,而不是高高在上。

互联网金融给现有金融体系带来的一大变化就是突破了金融交易的主体、时间、区域等物理范围的限制,提高了金融服务的便利性。互联网交易完全基于无形的虚拟世界,可以不需要任何有形的网点,在这样一个虚拟网上世界中,所有的金融服务都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任何一个地方的消费者,只要能够上网,就可以购买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可以随时随地达成各项金融交易。

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第二个变化是使得金融更加平等、开放和自由,提高了金融的普惠性。与现在的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更具平等性。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去中介化的金融组织形式,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可以直接达成交易,双方均是按照自己的需求来寻找匹配的对方,不受限于金融中介的筛选。像理财,现实世界中的金融理财往往有最低投资额度,而互联网理财则没有任何限制,无论你是屌丝还是土豪,都可以实现自己的理财梦想。与现实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平等地对所有的金融交易主体开放,所有的金融需求主体都可以自由进入互联网金融体系,自主选择相应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使金融从昔日王谢堂前燕,到如今飞入寻常百姓家。

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第三大变化是其对金融改革的“鲶鱼效应”。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国有金融和银行主导,银行是金融体系中说一不二的行业老大,掌握着社会金融资源的绝大部分,供给着社会最主要的金融服务。但民众对这个金融老大似乎不太满意,社会都期待着银行业的改革,但问题是谁来推动银行改革?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就扮演了这样一个搅局的鲶鱼角色,余额宝推动着银行业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进程,P2P贷款一次次冲击着银行的贷款业务,第三方支付搅动得银行不得不对支付额度进行限制。互联网金融以其自身的去中介化、去中心化冲击着现有的金融体系,逼迫着金融行业做出改变。就像马云曾经讲过:“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改变银行,我坚信这一点。”

金融从诞生以来,其形式一直在不断变化,从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信用交换,到钱庄、票号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出现,到近现代以来商业银行的出现,以及证券公司等直接融资中介机构的出现。就算货币本身,其货币的形式,发行主体发行机制也在不断变化。互联网的出现给了金融又一次改变自己运行方式的机会。

互联网金融要不要管

最近监管机构出手对第三方支付、虚拟信用卡、二维码支付等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有些人认为互联网最基本的特质是开放、自由,如果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反而管住了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也将因此而丧失优势。事实是否这样?

如我们前面所言,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只要是金融,不论以何种形式展开,就得遵守最基本的金融规则。而金融的外部性、脆弱性,金融的系统性风险,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等都决定了金融监管是金融的本质要求,互联网金融也概莫能外。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和复杂性,对其监管不仅不能减弱,反而需要加强。现在来看,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是数量众多的普通人群,例如余额宝,8000多万投资者,人均6000元左右的投资额度,这样一个金融消费群体的抗风险能力更弱,对风险的关注能力更弱,同时搭便车的心理更强。消费者由于自身投资金额在总体规模中比重很小,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去监管资金的运用,总想着其他人会去关注资金的安全性,会替代自己去监管,但结果是所有人都可能这么想,最终没有任何消费者会主动去监管资金的运用。这时可能就需要政府来提供监管服务,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群体数量众多,一旦出现风险,其影响面更大,因此政府也必须监管以消除潜在的风险影响。

而且从世界上看,各国对互联网金融也均有监管要求。美国对P2P贷款有严格的监管,也通过了对众筹融资影响重大的JOBS(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法案。欧盟对互联网金融相当关注,欧洲中央银行曾经给出了5个监管原则,同时要求银行、移动运营商以及移动POS提供者在涉及移动支付时要向监管当局报备。法国则专门对众筹融资制定了规范和指引,以引导行业的稳健发展。

所以说,互联网金融不应成为金融的法外之地。如果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不理不顾,既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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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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