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汪玉凯:建议“官邸制”限定4类官员>>详细
官邸制人员适用范围宜限定在四个方面。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三是市、县(含县级市)两级的书记、市长县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四是异地交流的领导岗位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等。如果不属于异地交流任职的官员,可以执行正常的房改政策,不属于适用官邸制的范围。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庄德水:实施“官邸制”需克服反腐一招灵企望>>详细
针对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题,党和政府已出台的一系列廉政法律法规和制度有所涉及。目前,治理住房腐败问题的制度规范还要进一步完善,但更要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和惩治力。对于官邸制,庄德水说:“应当跳出思维惯性,克服‘反腐一招灵’的企望,不能认为实行官邸制就能解决所有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题,而应把官邸制作为当前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一项必要补充。”近年来,中国出现了大量豪华办公楼、办公室、办公设备超标的案件,领导干部并没有将这些公共财产占归己有,但同样是腐败现象。官邸制能否摆脱这一现象?这也是受访专家对于官邸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领导干部是否会滥用权力变相利用官邸制进行其他形式“房腐”的担忧。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马怀德:全会首提“官邸制” 减少以权谋房腐败行为>>详细
对于全会中提出的“领导干部生活保障制度”,马怀德认为,对于领导干部的住房、工作用房、配车、配备秘书、配备警卫以及其他的生活保障等,过去标准不是十分明确。这次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相关标准,“中央有相关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如果超标准就构成违法违纪,要承担相应责任。”
马怀德还表示,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要减少以权谋房的违法违纪、腐败行为,另一方面要节俭社会资源降低成本,担任职务任期之内免费或者比较低廉的价格享受的居住权,没有产权,没有所有权,因此,离开这个岗位自然要交接官邸。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政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监察部特邀监察员
过勇:已有地方探索交流干部任职期间租房住>>详细
过勇表示,中央近年来加大了干部交流任职力度,大量的干部异地任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权力运行的独立性,减少了用人方面的腐败行为,但同时也带来问题:大量的干部异地任职,生活怎么去保障?过勇称,官邸制针对该情况做了很好的创新。
过勇称,现在干部大量异地任职,不可能房子随着官员搬,探索在干部任职期间保障一定的工作用房是有必要的。实际上一些地方已经在实行这样的制度,但没有提出“官邸”的概念。比如地方交流干部任职,专门有一些已建或出租的单间房供干部任职期间住,离职以后退还出来。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教授
尹奎杰:解决“房腐” 官邸制推进方式应当自上而下>>详细
实行官邸制,说到底是对高层领导干部权力限制的一种制度方式。尽管这种改革针对性非常强,直指高层领导干部住房问题本身,但实际上,这是通过制度限制权力的一种尝试。“问题的重点在于,无论采用哪种改革方式,都是试图通过制度化方式解决权力过大、权力滥用、以权谋私等腐败问题。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通过制度来防治腐败。这样做,不但体现了法治精神,也是现代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
尹奎杰建议,官邸制的推进方式,应当自上而下。“如果国家高层领导能够真正实现官邸制,特别是省部级以上领导能够率先完成官邸制改革,那么向下推进的事情就好做了。”总之,官邸制将职位和住房相挂钩,最终形成“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官”的制度。
人民论坛:我国实施官邸制的必要性与有效途径>>详细
第一,界定实行官邸制的适用范围和主体资格。我国确立官邸制范围可以不考虑官员的行政级别,更多考虑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同时杜绝国家住房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可以首先考虑党和国家领导人实行官邸制,再次是考虑省级国家官员实行官邸制。
第二,对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可以实行公宅制。实行公宅制度的官员群体,主要指那些不参加房改的正部级以上的、但又不属于实行官邸制的那些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为他们在任职期间提供公宅,卸任后搬出。
“探索实行官邸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短短几个字,如同吸铁石般牵动中国社会的神经,这个过去曝光率很低的词儿,最近成为社会热点。推行官邸制,必然受到阻力,一些习惯有特权的官员势必反对。但阻力再大,也不能妥协。无论怎么推广,都应该做到“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官”,唯有这样才能使官邸制名副其实,减少腐败。
【本期编辑: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