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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德水:实施“官邸制”需克服反腐一招灵企望

2013年12月23日13:28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专家称官员或建造豪华官邸 需克服反腐一招灵企望

  官邸制不能“单兵突进”

  官邸制的主要含义是,为高级干部配置官邸,其配偶及子女可以在高级干部任职期间一起居住;一旦该高级干部离开岗位,该高级干部和配偶子女均应及时腾退,由下一任高级干部居住。与官邸制相配套的还有异地任(挂)职领导干部“周转房制度”,即为从异地交流任职且本地无住房的领导干部配置公有的、不得由个人买卖的周转房,领导干部所住的周转房离任时必须及时清退。

  “合法腐败” 多占住房成了合法财产

  今年7月,“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课题负责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写出《关于建立中国特色“官邸制”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并被上报中央。

  汪玉凯在建议中提到,1998年“房改”后,不少地方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建房的现象,多占、低价套购或者超标准侵占国家公共资源的问题也很突出,有的甚至还出现了领导干部建造别墅的热潮,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领导干部违规建房、“以权谋房”已成为腐败的新形式。领导干部为什么能够实现“以权谋房”?汪玉凯在《建议》中分析认为,现行制度的不完善是原因之一。比如,一个领导干部到某地任职,地方大都会为其准备好“住所”,这个“住所”往往就成了其个人的资产。这不但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还导致一名官员占有多套住房的现象。

  汪玉凯举例说,某省一个大院有29套省级干部住房,现职省级干部住的只有8套,其他都被调离干部的家属、离休干部家属等占有。调动多次,这些领导干部就有多处房产。“一些地方甚至连乡镇领导干部每调动一次工作,都要给自己建一套房子,可见其事态发展的严重性。”

  “一些领导到一个地方就分一套房子,调走后新的地方又给他配备了房子,并且这些房子最后都成了他们的私人财产,这种房产的配备制度非常不合理,它实际是一种‘合法的房产腐败’,急需遏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对笔者说。

  除了“合法的腐败”之外,利用权力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权钱交易,也是部分领导干部“房腐”的一种形式。王锡锌指出:“房地产的开发跟各种各样的权力是无法分开的。办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很多部门的审批许可与监管,所以监管性的权力和房地产开发在这个空间中就很容易‘勾兑’。”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干部与开发商官商勾结、权力寻租愈演愈烈,而一些领导干部涉及到的房产腐败问题令社会震惊: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有房产8套、安徽省黄山市园林管理局原局长耿晓军有房产38套、山西省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有房产36套……

  并非万能 克服“反腐一招灵”的企望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针对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题,党和政府已出台的一系列廉政法律法规和制度有所涉及。目前,治理住房腐败问题的制度规范还要进一步完善,但更要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和惩治力。

  对于官邸制,庄德水说:“应当跳出思维惯性,克服‘反腐一招灵’的企望,不能认为实行官邸制就能解决所有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题,而应把官邸制作为当前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一项必要补充。”

  近年来,中国出现了大量豪华办公楼、办公室、办公设备超标的案件,领导干部并没有将这些公共财产占归己有,但同样是腐败现象。官邸制能否摆脱这一现象?这也是受访专家对于官邸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领导干部是否会滥用权力变相利用官邸制进行其他形式“房腐”的担忧。

  他们认为,在缺乏前述一整套配套制度的情况下,掌握相当财政权力的领导干部同样有经济人的自利动机,如同建造和享用豪华办公室一样,巧立名目地建造装修豪华官邸,从而满足官僚消费的虚荣,从中获得最大化的享受,这一切非理性的消费做派都是对官邸制“剩余收益”的攫取。

  尹奎杰表示:“官邸制作为解决‘房腐’的一种制度方案提出来,尚未通过实践检验,目前要做的是积极推进,大胆尝试,而不是怀疑、观望、反对,一项改革的成功重要的不是讨论,而是实践。官邸制在治理领导干部‘房腐’上到底能走多远,需要各方的不断努力。”(记者 车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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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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