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官邸范围狭小、住房补贴局限性、官邸制与住房补贴制相结合。法国的官邸制范围很小,只对政府领导人实行官邸制度,各部部长并不实行官邸制度,而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超标面积的住房费用必须由部长本人承担。
加拿大:为外国大使提供官邸。在加拿大,政府除了为总理、国家机构负责人等准备官邸之外,还为各个区域的长官、外国驻加拿大大使以及来访的国外政要提供官邸。
我国实施官邸制的必要性
公房私占问题严重需要通过实施官邸制解决。我国部分干部永久占用国家房产现象严重。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没有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官邸制。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典型的福利分配制度。改革开放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除党和国家领导人之外,所有公务员都参加了住房制度改革。但是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住房制度改革虽有重大突破,但同时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总体来看,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住房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但住房补贴制度矛盾突出,异地调动、军转干部住房政策矛盾较大。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住房政策、标准、需求有较大的差异,各地住房政策也不尽相同,这给需要异地调动的干部、军转干部的住房安置带来较大的差异和矛盾。落后地区调到发达地区工作的干部、军转干部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较弱,难度很大。
我国实施官邸制非常必要,其突出表现是,我国实行房改后不少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建房的现象,多占、低价套购或者超标准侵占国家公共资源的问题很突出,有的甚至还出现了官员建造别墅的热潮。干部交流、异地任职等,客观上为官员滥用权力“以权谋房”提供了便利。领导干部住房在内的特权泛化,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一个领导干部到某地任职,地方大都为其准备好了“住所”,这个“住所”往往就成了其个人的资产。调离后多数不退,实际上为永久占用,还可留给后代。
当前我国实行官邸制的有效途径
第一,界定实行官邸制的适用范围和主体资格。我国确立官邸制范围可以不考虑官员的行政级别,更多考虑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同时杜绝国家住房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可以首先考虑党和国家领导人实行官邸制,再次是考虑省级国家官员实行官邸制。第二,对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可以实行公宅制。实行公宅制度的官员群体,主要指那些不参加房改的正部级以上的、但又不属于实行官邸制的那些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为他们在任职期间提供公宅,卸任后搬出。第三,官邸、公宅实行国有化和公费化。官邸一律由国家统一建造、购买或租赁,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配置设施和修缮。根据我国国情,对于所有的官邸和公宅,实行免费入住较为合适。按照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对象等,明确现有房源,对历史上形成的包括已经离退休的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住房现状等,进行详细的统计和调查。第四,当前我国官邸制实行责任追究政策和住房监察制度。对于多占住房逾期不退要加倍收取租金。全面清理领导干部的现有住房,特别对那些曾经在多地任职、交流、进京的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多占住房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按市场租金标准加倍收取租金外,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第五,建立领导干部住房申报制度及住房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住房腐败的问责制度,明确住房腐败的问责对象、程序、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范围。推进干部住房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作者为南京艺术学院人文学院马列教研室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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