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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中共中央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日前发布,纳入第二阶段清理范围的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期间中共中央制定的411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160件被废止,231件宣布失效。《决定》的发布,标志着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全部完成。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党内法规清理有何深刻寓意?今后党内法规工作的重心应放何处?
姜明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姜明安:很多党内法规比法律要求更严格   党内法规执行力的保障主要有三:一是不断加强对党内法规性质、意义、作用和功能的认识。要通过学习宣传,使全党均认识到:党内法规是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重要准据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保障,党内法规如果得不到严格遵循和实施,党就不可能领导人民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伟蓝图;二是应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定、备案和解释机构和程序,增强党内法规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党内法规的质量;三是加强纪检监督,严肃追究对党内法规执行不力,违反党内法规的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的纪律责任。【全文】

人民日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已迈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详细

  用两年时间、集全党之力,清理殊为不易。经过清理,首次摸清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度的家底,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经过清理,一揽子解决了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切实维护了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极大提升了党内法规制度的权威,也有力促进了党内法规制度的遵守与执行。集中清理工作的结束,意味着一个面向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正以全新的面貌清晰地呈现在全党面前,为新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吹响了奋进的号角。
中央党校政法部政治学理论教研室主任

肖立辉:党内法规清理工作为从严治党提供重要依据 >>详细

  党内法规清理工作是遵循法治精神,按照依规治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开展的一项工作。尽管是工作层面的事项,但却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其目的就是要“清理家底”,找出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法规内容,及时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决定。党内法规的清理工作本身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步骤,它为制度治党、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依据,是保证党内良序政治生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们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不是制作历史档案封存起来,也不是作为一个“政治盆景”摆在那里供人欣赏的,而是为了解决当前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中的问题,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建立良性的党内秩序。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

胡建淼: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更要注重解决质量问题 >>详细

  依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党内法规体系已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党内法规制度集中清理正是“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非常及时,很有必要。中央对这次集中清理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和任务来部署。2012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机关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2012年6月,中央批准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启动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竹立家:党内法规体系必须和国家法律体系相一致>>详细

  “四中全会之后,党要管党就上升到一个法律层面,而不是纪律层面了。”竹立家表示,现在一些领导干部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概念,随随便便就“拍脑袋”决策,一些与法律法规相矛盾的条款,更是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让党员们无所适从。“我们一些突出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些领导干部乱作为、胡作为造成的,所以,没有按照法律来自我约束,危害是相当大的。”竹立家说。除了和法律直接不一致的情况外,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也成为党内法律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衔接上值得考量的地方。在党内法律法规的制定中,竹立家认为,首先要研究执政党的执政规律,清楚权力运行中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和领域,实事求是,摸准命脉。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

戴焰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还需重视和完善“程序性”>>详细

  围绕如何做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一话题,在访谈中戴焰军谈到,从四中全会《决定》可以看出来一个非常明显的亮点,我们把党自身的各项法规制度的建设纳入了整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之中。《决定》中关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及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这几个方面实际上是并列的,把党内一系列的法规制度建设作为整个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纳入进去。这样的一个亮点有何意义,戴焰军强调,首先是它本身可以更好地保证党内各项法规制度和各项国家的法规制度的一致性,当然也就保证了党在执政过程中,我们的干部、各级组织能够更好地遵法守法、依法执政。这本身对于各种滥用权力、腐败现象是非常好的制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方世荣:厉行法治不容许党内存有“真空地带”>>详细

  从现实来看,领导干部未能依法办事的原因比较复杂,但其中的深层原因之一,是一些领导干部本身缺乏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他们在长期的工作中,有的已形成了一些传统的、非法治的思维习惯,如认为法律碍手碍脚不如自己的个人经验管用。因而时常产生在本单位突出个人威权地位的思维、打法律擦边球的思维、钻法律空子的思维、搞形象工程应对检查的思维,甚至还有存在违法不一定被发现、发现了也可设法化解的侥幸心理等,因而必然会采取各种不合法的方式处理工作事务。改变旧的思维定势和方式,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至少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落实。

党内法规瘦身把准治党脉络  党内法规,乃全体党员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集中清理党内法规,无疑为今后党员立身行事定下了“规矩”。(网友“湖畔老茶”)【详细】
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  运行有效、组织严密的政党,都离不开有效的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可以说,党内制度的完备程度是政党发展成熟与否和执政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网友“旗帜道路”)【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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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应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制度的笼子必将越扎越紧密、越用越给力,为从严管党治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本期编辑:万鹏   实习生:高健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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