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从现实来看,领导干部未能依法办事的原因比较复杂,但其中的深层原因之一,是一些领导干部本身缺乏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他们在长期的工作中,有的已形成了一些传统的、非法治的思维习惯,如认为法律碍手碍脚不如自己的个人经验管用。因而时常产生在本单位突出个人威权地位的思维、打法律擦边球的思维、钻法律空子的思维、搞形象工程应对检查的思维,甚至还有存在违法不一定被发现、发现了也可设法化解的侥幸心理等,因而必然会采取各种不合法的方式处理工作事务。
改变旧的思维定势和方式,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至少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落实。一是加强领导干部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进行较系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教育培训,如公权力受法律约束的思维,能掌握和遵守法律保留、法律优位、法律授权、自由裁量的比例、信赖利益保护、公开公平公正等重要原则等;二是领导决策层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或咨询机构来发挥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决定》已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以开展对决策和管理的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查和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并在此过程中,通过宣传法律专业知识、释明法理、警示违法后果、抵拒非法处理等方式,来帮助领导干部提高法律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运用党内法规从严治党,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决定》提出,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决定》指出:“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这是一个体现中国国情、落实依法治国的新论断,也是党依法执政的一项机制创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掌控位居各种领导岗位的党员干部是执政的重要内容,党管干部也是我国组织人事管理的重要原则。党通过自身更为严格的党内行为规范来促使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将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产生重大效果。从严治党的要求使党内法规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严于国家法律,高于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在此机制下,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法律的同时必然也违反党内法规,由此要同时追究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双重违法违纪责任。甚至在违反国家法律但情节轻微(或只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尚未构成违法)依法免于追究或不具有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仍要依党内法规在党内追究违纪责任。由此,用党内法规来强化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是一个更具约束力的重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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