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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關注:思想家在想什麼?十大思想人物把脈中國思想走向

2014年03月18日11:08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原標題:思想家在想什麼(24)

江平:法治思想助推中國變革

  中國法治建設的四條主線

  要對改革開放后三十多年的法治進程做一個總結的話,我把它歸納為四個軌跡。

  第一個軌跡是循著人治和法治進行的。改革開放一開始必須要解決法治還是人治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法律建設一切都不能談起。從這個角度來說,鄧小平同志的思想就是想謀求一個長治久安的決策。一個國家怎麼能夠做到相對長治久安呢?從全世界的角度來看,尋求長治久安之策就在於制度的完善,或者是解決制度和人之間的關系,不是人凌駕在制度之上,而是所有人都在制度之下。從這個意義上說,改革就是從建立制度開始的,就是從限制和解決個人過分龐大的權力開始的。

  第二個軌跡是集權和自治的關系,集權是國家集權,自治是社會自治。計劃經濟時代國家干預過多,經濟完全國家計劃,甚至老百姓的生活、教育、婚姻、生育等任何一切都是國家干預。改革開放一個很大的變化是給社會以更多自治的地位。我們看到,改革開放以來,經濟方面一個非常重要的做法就是給企業鬆綁,給企業讓權放利,給企業更多的自主權。國家和社會是改革開放非常重要的基礎,強調國家就是強調專政的力量,國家靠強制力﹔強調社會就是更多強調社會公平。某種意義上說,到底是強調國家強制還是強調社會公平,這是法律一個理念上的巨大轉變。

  第三個軌跡是私權和公權的相互關系。改革開放就是從擴大私權開始,從增強公民的私權意識、權利意識開始,從加強對於私權的保護入手。這一條軌跡具體說來,是從私營企業到私人財產到私人權利。長期以來,我們認為公和私的關系裡面,公是一切,但一個國家若沒有私的權利保障也許不能實現真正的富裕強大。改革開放懂得了這個道理,要想國家強大必須私人財產要豐富、私人利益要保障。認識到私權的重要性,就涉及到對公權的限制。

  第四條軌跡是法制和法治的關系。從“制”到“治”,是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法治的一個重要飛躍。西方國家有善法和惡法之稱。針對法律深層次研究,你會發現制度在變化,也許有的制度侵犯老百姓合法權益,你可以說它是惡法,有些制度阻礙經濟的發展也可以說是惡法。所以我們看到法律一不是萬能的,二也不是所有法律都是好的,法律也是有價值觀的。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有法律不等於有法治。

  見証並參與了新中國六十多年來的法治歷程

  從民法典起草到《物權法》出台: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民法體系

  新中國成立后,在先后經歷三次民法典制定的夭折之后,198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持起草《民法通則》。當時,聘請了佟柔、王家福、魏振瀛和我作為顧問,后來被人們稱為《民法通則》起草的“四大名旦”。從1984年《民法通則》開始起草到1986年4月《民法通則》在全國人大會議上通過為止,我都直接參與了這項工作,這是我第一次以專家的身份參與立法過程。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民法通則》正確地確立了我國民法調整的對象,確立了現代民法的四個核心原則。僅就此而言,《民法通則》在我國民事立法史上,有著不可磨滅的功績。中國的民法第一次恢復了它的“私法”性質。

  1998年,我和其他幾位專家開始著手起草第四次民法典的工作。經過專家們討論一致認為此次民法典的起草應該採取分步單行立法,然后匯總為法典的做法。考慮現實生活中的需要非常迫切,《合同法》排在第一個,並於1999年3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投票表決順利通過。是年10月,我們著手起草《物權法》,但《物權法》的制定過程風波不斷,起草進程遠沒有預想的樂觀。經過人大常委會7次審議,在中央領導高調支持改革,強調“改革方向決不動搖”的背景下,2007年3月,經歷九死一生的《物權法》終於通過。

  新中國至今,我們仍未誕生一部民法典,作為長期從事民法研究和教學的學者,我不得不說感到遺憾和痛心。但從《民法通則》到各個單行法的出台,這樣的立法順序是符合中國國情的,這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礎,也創造了條件。我堅信,在不遠的將來,我們一定會有自己的民法典。

  《行政訴訟法》:民可告官,一部法律開創改革道路

  在原民法典起草人陶希晉的建議下,由我擔任行政法研究小組組長。在我提出“先程序,后實體”的想法得到大家贊同后,我主持起草了《行政訴訟法(草案)》並於1989年通過。我認為,《行政訴訟法》在中國立法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一部法律創設一個嶄新的制度,一個嶄新的制度啟動了嶄新的實踐。中國幾千年歷史隻有“官治民”,沒有“民告官”的現象結束了。中國民主政治畫上了濃濃的一筆。

  國企改制與《公司法》:奠定中國市場經濟的法律基石

  從法律角度看,國企改革所面臨的問題,實際上解決國家與企業、經濟管理部門與企業以及企業相互之間的財產權利關系問題。這些關系當中,國家與企業之間的財產權利關系又是制約其他關系的關鍵。我和同事聯合撰寫了“國家與國有企業之間的財產關系應是所有者和佔有者的關系”,發表在1984年第4期的《法學研究》上。在肯定國家所有權的前提下,探討國家和企業之間的關系。《公司法》在經過3個階段的立法實踐后,於1993年通過並在12年之后進行了修改。

  我認為,《公司法》為中國市場經濟法制的完善,作出了重要貢獻。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30年間,中國大陸地區一直沒有真正的現代公司出現過。改革開放后,公司開始出現,但它也不是立即出現的,隻有當經濟土壤出現一定的溫度和濕度,它才會生根發芽,這就是私有制和市場經濟。這種土壤在中國初步具備后,不到五年時間,就產生了第一部《公司法》,這是很快的,我們在它上面砌過磚、添過瓦,我們感到很安慰。

  1956年從教以來,我的學生中已經退休的難以計算﹔從1979年復校以來,我的學生中在政法崗位上的數以千計﹔從1991年我開始招博士生以來,將近20屆的博士生也有近百名。我希望能夠給法學界的后輩們有所啟迪,那就不負初衷了。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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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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