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教授王名
王名:购买服务背后的改革问题 >>详细
现在许多慈善组织的收入中相当一部分来自政府购买服务,甚至有的慈善组织90%、100%的收入来自于此。依照草案的规定,慈善组织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我曾建议将“购买服务等公共资金”列入“慈善组织的收入”中,但目前来看这并不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意味着有一部分公共资源会进入慈善组织,这部分资源如何定性?该不该视为慈善组织的正常收入而获得税收优惠?政府的资金进入了慈善组织,如果是用于公共服务的话,应该享受税收待遇。通俗来讲,这实际上是钱从政府的左口袋,转到了右口袋,只不过是在右口袋花的时候,不是政府直接花,是慈善组织在花,这时候不应再征税。但草案在这个问题上比较模糊。
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
施杰:依法行善>>详细
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认为,慈善法草案提请审议是一件好事,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的相互帮助、邻里守望的善行以及日渐广泛的社会慈善行为的肯定和规范,有助于彰显中国扶贫济困的传统。施杰建议,法律中应规定,志愿者要签定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同时应规定,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另外,慈善法草案已经对规范慈善财产管理使用做出了规定,还需要用更严格的方式,对慈善募集资金的使用去向进行全程监管,不仅要有事后审核,还要有财物收支的全程留痕制度,使慈善活动公开透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栗燕杰:慈善立法关于税收优惠规范的主要建议>>详细
税制规范作为国家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促进措施,无疑是慈善立法的有机内容。因此,我国应立足自身国情并借鉴国际经验,在慈善立法中对慈善税制进行规范。慈善免税体制的关键,在于理顺财税部门与民政部门的关系。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税收规范的实施细则并决定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而民政部门则是慈善事业的监管部门。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的权责应当在厘清涉税环节及关系的基础上加以确定。慈善组织从事慈善活动的免税资格,民政部门认可后,向税务部门备案即可;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须经民政部门初审,税务部门核准;慈善组织从事经营、投资的活动的税收优惠,应当严格管理,民政部门认可之后,税务部门仍应按照税法规则审核决定。
《人民日报海外版》主任编辑
杨凯:中国慈善立法正当其时>>详细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引下,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已经进入快车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破解问题,已经成为常态。当前,中国的慈善事业、社会中的慈善活动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2006年社会捐赠额不到100亿元,现在这个规模已经超过1000亿元,10年增长逾10倍。与此同时,慈善事业发展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比如传统捐赠多是捐款捐物,现在出现了捐时间、捐服务;过去常常是单位号召捐助,现在出现了网络捐赠、慈善众筹。更重要的是,社会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从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800多人次提出相关议案27件、建议29件。到今天慈善法进入审议程序,中国制定慈善法正当其时。
专家学者热议慈善法:构建良性慈善税制>>详细
针对慈善组织税收优惠资格认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建议,由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进行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税收部门不参与其中。北京大学非盈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金锦萍认为,慈善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可享受优惠政策,前提是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经营型活动符合非盈利组织的宗旨开展;二是与宗旨无关所获得利润不能超过全年总收入的特定比例;三是利润收入不得用于其它。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教授朱大旗指出,慈善捐赠是必要的,但慈善捐赠要发挥效果,必须把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明示出来,不符合条件即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法》的能量不止于规范慈善行为、激发慈善组织活力、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这么简单,还有更深远的社会意义。3月4日,傅莹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慈善法分量很重,不要低估这部法律的重要性。从现实来看,慈善法的巨大影响仍在被低估——当然,慈善法只是迈出了“以法促善”的第一步,其在落实中、发展中,仍将面对新的困难,需要做的工作也还很多,我们期待慈善法凝聚共识,发威显效,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长远发展。
【本期编辑:沈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