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立法建议至今,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怀胎十年”终于提交审议。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和慈善格局确实实现了较大的发展和变革。一方面,慈善组织日益庞大,特别是自2008年汶川地震后,慈善组织和社会的慈善意愿、观念都有了前所未有的提升。但另一方面,郭美美事件、诈捐等丑闻的叠出,网络募捐的兴起等等,都意味着原有的慈善管理体系已与慈善的当代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冲突,慈善立法已刻不容缓。
慈善立法已经动议十年以上,进展上之所以如此艰难反复,关键还是在于一些理念争议未能真正厘清。正如不少慈善公益人士所指出的,慈善到底应当主要靠政府还是靠民间?慈善事业的管理体制究竟应当如何建立?对这些问题的争论是慈善立法迟迟没有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其实这些问题,在今天来说,已经不具备太大的争议。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共识是,慈善本质上是民间事业,慈善立法只要恪守这一最大原则,那么草案中的一些看似争议之处,就能够有更明确的答案。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这在一定程度上终结了过去对于慈善组织的身份限定,而按照登记年限和操作情况来划分公募权,无疑是对近乎被官方垄断的公募权的一次开放,也是对那些过去不符合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在法律上的正名。
但草案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在于规避个人募捐中所可能产生的纠纷问题,其问题意识应当肯定。但若仅仅是担心个人募捐会产生问题就进行一刀切的制止,无疑显得粗暴。一来,这与慈善的民间本质相违背,也会抑制民间的慈善热情和个人的自救权利;二来,要规避问题,其实只要有事后的惩戒机制即可,如对骗捐的行为,大可依法进行追责。
互联网的普及,是当前和未来慈善发展所必须要适应的一个新场域,慈善立法在这方面自然不能回避。草案规定,“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肯定网络募捐的合法性当然有必要,但严格按照注册部门的行政级别来对慈善组织的网上募捐加以限定,显然与互联网的开放性不符,也是对慈善组织自主性和活力的一种明显伤害。其实只要对于募捐的操作规范作出法律上的界定,到底怎么募捐,在哪募捐就应该交给慈善组织去解决。
慈善的主体在民,本质上是民间事业。这意味着政府对慈善事业的参与,只能是提供良好法律和制度环境的服务者与事后监管者。从这一点出发,慈善立法应因势利导、顺势而为,主要着力于引导慈善组织规范发展,为社会慈善的发育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而非将主要目标放在“限定”条款之上。总之,慈善法更应该是一部“放权”之法,致力于更好的尊重慈善自身的逻辑和民间属性,拓宽社会慈善的发育空间。以此为理念,慈善法草案当能释放更多的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