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大学教授
公方彬: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公方彬认为,“问责”,实际上表明了权力的本质属性,厘清了权力的边界。权责是共生体或连带关系,赋予权力,就要求其用好权力,失职、渎职就追责,符合逻辑。如果党员领导干部使用权力而不承担责任,会弱化了党的执政能力,导致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不正常。随着《问责条例》的出台和执行,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必定重新掂量权力,审慎用权,尤其用好权力,做到勤政、善政。正如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指出,“坐而论道,不如强化问责。”问责条例的出台,是进一步强化制度问责的体现。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只热衷要权力、不喜欢尽义务;有的领导干部临事而怯、遇难则退。问责条例就是要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杜绝这些思想和行为,激发全党责任意识,唤醒担当精神。
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研究员、第三研究部副主任
张士义:《问责条例》把制度笼子扎得更紧>>详细
张士义认为,《问责条例》的颁布,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大利器。根据《问责条例》规定,问责的范围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问责的对象包括党员、党的干部和各级党组织以及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问责的内容是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这实际上是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把党章的各项规定落到了实处,把党的制度笼子扎得更紧,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
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邓联繁: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详细
近年来,《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制度的颁布实施,尽管在问责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但同时存在位阶不高、纪法不分、重行政问责轻管党治党问责、重干部的个人责任轻组织的监督管理责任等问题。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凸显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管党治党责任,是党内首部专门关于问责的条例,在问责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是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的最新鲜、高位阶的制度成果,释放出了有责必担、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有利于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破解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淡忘初心、精神懈怠、不负责、不担当、不作为等突出问题,促进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辛鸣:覆盖各级党组织 瞄准“关键少数”>>详细
问责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即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须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条例从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多次强调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是沉甸甸的责任与承诺,需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敢于担当、率先垂范,需要完善的问责制予以倒逼。在党建专家学者们看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可谓应运而生,它的出台无疑对保障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将发挥重要的规范、引领、督导作用。
【本期编辑:沈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