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曹新明:“双轨制”构建“中国式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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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特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曹新明认为,其他国家也有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因为专利、知识产权确权需要行政部门,特别是海关保护。我国在处理国内外关系方面,对知识产权进口方面有执法、有保护,同时对本国市场上知识产权人权益进行保护,这应该是我国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我国的行政保护有三大功能:第一,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打击假冒伪劣的职能上;第三,在进口和出口产品上面对知识产权侵权进行查处。”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
林广海:知识产权侵权并不是简单的“打烂东西照价赔偿”>>详细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并不是简单的“打烂东西照价赔偿”问题。“知识产权打不烂,也没有批发价、零售价,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中,一般的会计方法难以奏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林广海说。由于知识产权案件赔偿举证难、举证成本高,依据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以及许可费用确定赔额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困难,因此,法定赔偿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认定方式。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因知识产权无形性而导致损害赔偿计算难的问题,这是一个明显有利于权利人的制度设计。
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副教授
尹锋林:应将专利研发成本作为重要参考因素>>详细
在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副教授尹锋林看来,如何有效提高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标准,使其达到合理的水平,不仅事关专利权人的利益,更关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尹锋林指出,专利价格与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具有明显的直接对应关系。“根据统计样本分析,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平均不到10万元。假设法院判决一件专利的侵权赔偿数额为10万元,那么专利技术使用者给出的专利转让价格或价格通常就不会超过10万元。但实际上,我国每件专利申请的技术研发成本平均为44.1万元。”“由此可见,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专利价格均远远低于专利技术研发成本。夸张一点儿说,在我国进行技术研发,如果依靠专利保护,不仅不会获取利润,反而会产生巨额亏损。”尹锋林说。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孙昊亮: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详细
孙昊亮指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众多,部门立法倾向明显,导致了很多重合和冲突;行政执法政策性比较强,特别是运动性执法,导致执法尺度不一;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一体化,这两个方面如何区分和协调,也产生了不少问题。除此,行政执法级别偏低,执法力度比较小。尤其是地方的执法部门都是在科技局、执法局,人数较少。他建议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第一是规范行政执法的尺度,统一尺度,避免小范围的执法导致不正当情况的出现;第二是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力度,应建立一个统一的行政执法部门,这样更有利于行政执法的力度;第三是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和司法的关系。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都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最近,国家又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三五”规划纳入了20项重点专项规划之中。这表明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已经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没有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热情就会被山寨扼杀建立一个良性循环的体制和文化,才能让智慧财富为国家和产业的发展提供应有的价值。
【本期编辑:沈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