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黨校教授
辛鳴:新規呈現了三個亮點 分類管理是重要方向>>詳細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用八個章節,全面規范了人事管理的各個方面,包括任職條件和資格、選拔任用、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等。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表示,新規呈現了很多亮點。第一,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更加規范﹔第二考核評價更加嚴格,比如,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免職。這在某種程度上比公務員隊伍的管理還要嚴格。第三充分體現事業單位干部特點,比如,要求業界聲譽好,有權威。《規定》適當淡化和弱化了一些行政色彩,所以,分類化的管理使我們未來干部隊伍建設的很重要的一個方向,意義很大。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竹立家:事業單位領導實行任期制是有必要的>>詳細
新規在第四章明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此前,我國對黨政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有著較為明確的規定,但對於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要求相對模糊。”竹立家說。在分析新規這一條款的必要性時,竹立家指出,目前一些事業單位,特別是一些高校、科研院所的領導人員,長期任職現象普遍,干部交流不足,晉升渠道僵化,這導致了一些事業單位內部官僚化嚴重,進一步加劇事業單位的行政化色彩。此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不受限制的長期任職,還容易在事業單位形成“門派”、“圈子”文化,在單位人員選拔任用方面,容易造成任人唯親、拉幫結派的結果。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許耀桐:第三方根據事業單位用人要求遴選更為專業化、規范化>>詳細
《規定》中指出,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根據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可以採取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進行。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認為,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是事業單位領導人選人的新模式。目前大多數事業單位領導人的選任,還是按照干部管轄權限,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許耀桐認為,允許具備資質的獵頭公司、中介機構、第三方部門等相關機構根據事業單位用人要求進行遴選,將更為專業化、規范化。
人民日報:《規定》是做好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詳細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這是中央制定的第一個規范和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黨內法規。《管理規定》體現了中央關於干部人事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經驗新成果,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普遍適用的基本原則、基本條件、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作出規定,是黨的組織工作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重要成果,是依法依規從嚴管理干部的重大舉措,是新時期做好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中國青年報:誰來當事業單位的領導,不再只是上級說了算>>詳細
習近平總書記近日指出,干部好不好,百姓說了算。事業單位也是這樣,領導好不好,員工說了算。從這一意義上講,選拔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也應該傾聽員工意見。這倒不是說領導隻能由員工票選,關鍵是在領導的選拔任用過程中,要傾聽、尊重員工的意見。比如說在領導上任前,能不能讓大家充分了解,如果反對如潮,那就重新考慮﹔在領導任職過程中,能不能尊重員工的評議權,如果風評太差,那就請領導另謀高就。果能如此,不僅更能夠保証選出好領導,而且更能夠形成團結拼搏的氛圍,有利於事業做大做強。
南方日報:《規定》對建設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具有重要意義>>詳細
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這是中央制定的第一個專門規范和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黨內法規,對於健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機制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符合好干部標准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推動公益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是體現中央改革精神,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重要舉措,對於推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退”,促進領導人員忠於職守,激發隊伍活力具有重要作用。
在今年事業單位改革的關鍵節點,《規定》的出台為事業單位改革注入了“催化劑”,通過引入獵頭公司等第三方選領導、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實行任期制,並對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嚴格考核、加強監督,有助於解決“去行政化”等事業單位改革的難題。這對於建設一支符合好干部標准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推動公益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期編輯:萬鵬 實習生 王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