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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解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改革注入"催化剂"  干部"能上不能下"困境将打破

2015年06月03日09:06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人民网北京6月3日电  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其领导人员是党执政骨干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中央制定的第一个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党内法规。学者指出,《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五大原则”,填补了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的空白。新规的出台为事业单位改革注入了“催化剂”,有助于解决“去行政化”等事业单位改革的难题。中央对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严格考核、加强监督,有助于破解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困境。

明确管理工作“五大原则”

——填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空白

长期以来,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沿用党政机关干部的模式,没有形成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政策法规体系,致使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够强。此次《规定》提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五大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媒体分析指出,干部管理工作原则,是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集中体现。《规定》提出的“五大原则”,明确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根本要求、选任标准、价值取向、工作责任和理念方法。贯彻落实《规定》,必须把这些原则学习好、掌握好、坚持好。《管理规定》的印发实施,填补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制度空白,对于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提高公益服务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领导人员选任需“立标杆”

——既要有专业性,也应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树立什么样的用人导向,取决于以什么样的标准选人用人。《规定》就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选拔任用、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监督约束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在第二章“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中规定,要“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同时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做了详细的规定。今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指出,贯彻落实《管理规定》,要按照好干部标准培养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核心是严格把握任职资格条件,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如何给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任立标杆非常重要。中央这则新规主要针对省级以上党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是因为这些部门的领导选拔更为关键。”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分析指出,除了“政治素质好”、“组织领导能力强”之外,领导人员还应具备“业界声誉好”、“群众威信高”等基本条件。相较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更需专业性,但是,领导的选拔任用应该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学者认为,新规强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德”,并且要求做到守法、廉洁和群众威信高,也是针对近年来发生在事业单位中的贪腐、作风不正等乱象,从根源进行把关。

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破解“去行政化”等事业单位改革难题

持续了近20年的事业单位改革,今年是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按照2011年确定的改革时间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在今年完成。有媒体指出,《规定》明确提出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最新方向。第三章“选拔任用”强调,要“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跟领导人员有关的人事制度改革,是一切改革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在今年事业单位改革的关键节点,《规定》出台,相当于注入了“催化剂”,有助于解决去行政化等事业单位改革的难题。新规中对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的诸多细致要求,特别是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以及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都旨在通过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学者指出,《规定》明确提出“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意味着将逐步打破行政领导人员的“铁饭碗”,这会提升事业单位的专业化水平。他表示,“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此举至少带来两大“利好”:有助于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有利于事业单位去行政化。

激活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一盘棋

——严格考核、加强监督,解决“能上不能下”困境

事业单位拥有大量的公共资源,社会关注度高,领导人员在人、财、物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决定权和支配权。因此,《规定》对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监督约束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第五章“考核评价”中提出,要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第七章“监督约束”中明确,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同时,新规在第四章中明确了任期制,“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

“过去,事业单位内部也有相关考核,但部分走过场,考核结果无用处,这些现象普遍存在。”竹立家指出,此次新规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免职规定,措施明确且严厉,但是,考核规定的效果还需看执行力度。他认为,这份规定中的考核评价要求能否真正在事业单位生效,还需看考核科学化、客观化的程度,考核不能领导说了算,应该扩大员工评价的权重。新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监督约束的相关规定,可谓近年来比较全面的一次。汪玉凯认为,《规定》中涉及任期制和退出机制的内容,旨在解决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这个难题,“目的都是激活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这盘棋”。之前,地方改革已做过相关探索,不过各地制定的任期年限不一,免职条件也各有不同,“中央出台的方案则是明确了一个尺子,全国一盘棋”。

(本文综合人民日报、人民网、中新网、新京报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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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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