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面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面對這一新部署、新要求,創設先進的機制有效地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社會各界目前甚為關注的重點。而環境信托是環境保護方式的一種創新,其制度價值在於有利於彌補政府管理環境的不足,實現對環境的合理利用和持續有效的保護。
環境信托是指為了保護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公害等公益目的而設立的信托。具體而言,就是委托人為了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把其特定的環境資源委托給具有環境生態保護能力的受托人,由受托人最大限度地匯集具有共同願望的投資者的資金或捐贈來經營管理,由此產生的利益歸社會公眾共同享有的行為。例如,四川省都江堰市政府曾將城區污水管道建設委托給成都衡平信托公司,該公司採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方式公開向社會募集4500萬元資金,專項用於此項建設。這是衡平信托公司首次貸款參與環保項目,也是四川省首次採取信托方式參與環保事業。通過此方式,投資者預計年收益率為5%。為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衡平信托公司還為該計劃設置了土地抵押、污水廠設備抵押、都江堰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權抵押等風險防范措施。
環境信托因其自身的特有屬性,在促進環境資源保護方面,具有其他制度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信托的融資功能有利於彌補政府環境管理的不足。信托的最大特點就兼具融資與投資功能,目前,我國環保產業對資金的需求缺口很大,如果僅憑每年政府的財政支持是微不足道的,必須大力開發資本市場,廣辟資金來源,而信托的融資功能可以使廣泛的民間社會資本投入到生態環境建設領域。
信托財產的有限責任性有利於實現環境的合理利用。信托內部關系中的有限責任表現為受托人對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僅以信托財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信托外部關系中的有限責任則表現為受托人對因信托事務處理所發生的債務,以信托財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隻有當其違反職責時,才以自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同時,信托又是一種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財產管理制度。這一特性無疑有助於激發環境信托的受托人經營管理土地等環境資源的能動性與創造性。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有利於保障環境的安全。在信托中,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或者投資者的財產在法律上是分離的,它不會因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債務危機而受到威脅﹔同樣,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財產也是相分離的,受托人自己的債務危機也不會影響信托財產的安全,即便受托人消亡,信托財產也不會成為被繼承或被清算的對象。將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特性運用到環境信托中,可使受托人將其自有財產與作為信托財產的土地等環境資源區分開來,其債權人不能主張以該環境資源及其所生利益償債﹔即使受托人發生了解散、被撤銷等情形而終止,受托的土地等環境資源也不可能作為其清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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