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進行環境信托的實踐嘗試並不多,發展乏力,如何建立和完善其機制,助推生態文明建設,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是法律框架的不完善需明確環境信托受托人選。目前我國《信托法》第 24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托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一規定對環境信托受托人的主體資格准入而言並非適用。因為環境保護作為一項社會公益事業,不僅專業性強,而且耗費的人力物力量大,一般的自然人、法人不宜擔任環境信托的受托人。因而在環境信托的受托人選用上,建議選用具有環境生態保護能力的民間環保組織較為合適。因為民間環保組織的宗旨與環境信托的理念高度吻合,同時民間環保組織的成員眾多,其中多數成員都擁有較高的學識和專業技能,並且其物質和資金來源較為廣泛,便於開展環境保護工作。
二是管理辦法的不適用需構建環境信托管理制度。《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雖然為環境信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礎,但由於其環境信托的特殊性,適用性不強。而且迄今為止又尚未出台真正的環境信托管理辦法。為此我國應盡快制定專門的環境信托管理制度。應當就環境信托的發起設立、環境信托合同的簽訂、環境信托財產運作管理、委托人權利義務、受益人權利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此外,還應就環境信托的監督管理進行具體規定,明確各環境事業的主管機構,將環境信托管理機構的管理職權、分工及相應的責任一一加以明確,以使環境信托有章可循,以此保障環境信托的順利運行。
三是鼓勵措施的缺失需健全環境信托稅收政策。從實踐來看,稅收制度是促進環境信托發展的最有效措施,而在我國現有的稅收制度層面上,信托稅制尚未建立健全,針對公益信托的稅收政策更無從談起。從世界上公益信托較為發達的國家來看,通常都有稅收優惠的規定,我國也應當逐步建立針對公益信托的專門稅收政策,明確在環境信托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期間,發生的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增值稅等制定特別的稅收減免政策。
四是登記規定的不完備需改進環境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目前我國的登記管理方式中隻有常見的交易、繼承、贈與登記等傳統類型,並沒有性質特殊的信托登記規定。信托登記制度的缺失,事實上造成各類財產信托在設立時普遍遇到多種法律難題,財產變更的合法性一直難以完善。在實踐操作中,往往需要採取簽訂輔助合同等變通方式加以彌補。由於信托登記制度的不完備,採用財產信托方式構建環境信托也受到嚴重制約。因此,應盡快就我國現行財產登記制度加以改進,明確環境信托財產登記的相關條款,就信托財產登記的程序等一系列內容形成明確規定。
(作者單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金融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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