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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強化偽造、變造証件的法律責任
“其實,戶籍本身只是統計人口的管理手段,不應與利益糾纏在一起。如果不與利益糾纏在一起,它便只是一個管理工具,也就不會引發多戶籍的現象。”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姚秀蘭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姚秀蘭研究了自先秦以來的戶籍法律制度。雖然暫未掌握一人擁有多戶籍的史料,但她發現了一些脫漏或篡改籍注的情況,譬如,將賤籍改為民籍,將庶籍改為士籍以入仕,中戶改為下戶以逃稅等等。
她認為,在農業社會的政治控制和社會管理下,不同階層的人享有的權利不同,因此容易產生篡改戶籍的情況。現在,我國區域間經濟發展、教育機會不均,戶籍管理同樣與諸多利益捆綁在一起。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王太元曾對媒體表示,濫用戶籍現象有四點原因,其中之一也是“政府錯誤地用戶籍、身份這些公共信息管理手段來限制人口流入、分配緊缺資源、賦予特殊權益”。與此對應的,公眾會為了在讀書、就業、住房、社會福利等各方面獲取更多利益而“巧立名目”,“生發立戶、分戶、遷出、遷入、結婚、離婚等各種行為”。
“從官到民、自上而下的多層次的不尊重、不遵守甚至濫用,是中國戶籍管理的最大危機。”王太元說,違法犯罪者利誘或者威逼管理戶籍的官員瀆職,管理戶籍的官員貪圖私利、瀆職枉法,這些也是戶籍管理之亂的原因。
姚秀蘭說,在歷史上,篡改戶籍的違法成本非常大,一旦發現,涉案當事人、官吏都要面臨嚴厲追究,“唐律對這種罪名即有明文規定”。
褚宸舸表示,其實,我國對居民身份証的法律規定已較為詳盡,“出台了《居民身份証法》,刑法也有‘偽造、變造身份証罪’。就目前情況來看,違規辦理的情況還比較普遍,說明公安系統內部的監督還不夠,有些人勾結起來辦証,導致問題很難被發現,除非出了事”。
姚秀蘭說,歷史上,一些朝代曾建立戶籍審查機制,即戶籍冊登記各項內容與本人核實的制度。例如,漢代法律規定,每年八月進行一次“案比”,官員需逐戶進行戶籍比對,核實畫像、皮膚、身高等內容,打擊脫漏戶籍、隱匿不報或報而不實的行為,提高違法成本。
褚宸舸建議,從技術上,按照《居民身份証法》第三條的規定,辦理身份証可嚴格按要求錄取指紋信息,通過技術上的比對,如果有重復辦証,系統就會不予接納。
“從法律上,一方面可以強化偽造、變造証件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應該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畢竟事情都要由人來做。”褚宸舸表示,如果存在不法行為,輕則行政處罰,重則黨紀政紀甚至是刑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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