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動行政體制改革
法治政府建設與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體制是統一的。一方面,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體制改革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基礎﹔另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設是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體制改革的重要保障。
我國行政體制面臨新一輪改革,政府機構如何進行職能轉變,也正在探索之中。如何處理行政體制改革與法治政府建設的關系,是行政體制改革與法治政府建設面臨的共同課題。行政體制改革的特點,是變革原有的機構和職能,而行政法治的特點,是確定國家行政機構的權力和責任,調整和規范公民和國家的關系。因此一方面,要堅持行政體制的改革方向,並隨著機構改革的深化和形勢發展的需要適時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又要在法治的框架下推進改革,防止行政體制改革的隨意性。例如,根據《行政許可法》,省級政府對行政法規設定的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認為通過法定方式能夠解決的,報國務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停止實施該行政許可。為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012年12月作出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這就既推進了行政審批體制改革,又遵循了行政許可的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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