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必須“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必須繼續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在繼十六大報告提出“擴大基層民主”,十七大提出“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直接選舉范圍,探索擴大黨內基層民主多種實現形式”之后,十八大在“堅持完善基層民主”的同時,提出“要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從十八大報告有關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可以看出,“協商民主”作為一種民主發展的模式,得到了黨中央的重視。“協商民主”寫入十八大報告,體現了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頂層設計”。但是,這種設計,不是政治高層閉門造車,而是在總結了中國政治發展和制度創新實踐基礎上形成的。
早在1999年,在浙江台州溫嶺市下屬的鄉鎮地方政府,就已經開始嘗試運用民主協商的方式來解決政府決策和執行過程中的難點和問題。10多年來,溫嶺的協商民主從未間斷,從最初的“民主懇談”發展到現在的“參與式預算”,在形式上更為民主和多樣,內容上也更為重要。目前,“協商民主”已經作為溫嶺和許多地方政府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重要制度模式。協商民主在具體形式上多種多樣,除了“民主懇談”、“參與式預算”外,還有“民主協商會”、“公民評議會”、“居民/村民代表會”、“人大代表表決會”、“聽証會”、“談判”、“咨詢”、“公民陪審團”、“協商民意測驗”、“法人論壇”等形式。協商民主的形式有很多是中國的特色,也有很多是其他國家的獨創,但還有一些則在不同國家都存在。協商民主理論最初由國外學者提出,在本世紀初傳入我國,但是,協商民主所提倡的價值理念則始終內含於中國的傳統政治文化和中國共產黨的思想路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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