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者們的研究成果,各種形式的協商民主,不僅在解決政府面臨的各種實際問題和難題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使政府決策更為科學、民主和透明,而且,協商民主作為一種行政民主,在提高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方面作用顯著。協商民主也是人大代表監督政府、公民參與政治和政府事務的有效途徑。然而,對於地方政府而言,協商民主最大的好處可能在於,通過協商民主這一過程,可以減輕地方政府需要承擔的無限責任。長期以來,我國不少地方政府未經科學論証和民主協商擅自上馬各種項目和工程,由於決策失誤導致大量資源浪費,民怨沸騰,許多涉及當地百姓民生的項目在民眾的強烈抗議下被迫放棄。此類失誤,一個共同的特征就是決策前缺乏協商民主的環節。如果地方政府提早做好協商、聽証、咨詢等工作,可能就會避免出現官民對抗、資源浪費和決策失誤。而且,即使出現決策失誤,地方官員也不必承擔全部責任,而經過協商后的決策,更容易得到民眾的支持,執行起來更加有效。因此,踐行協商民主不僅可以減少決策失誤,緩和官民矛盾,而且可以減少地方政府領導干部出現執政失誤,從而達到保護干部的目的。
當然,協商民主要取得良好的效果,也需要一定的條件。首先,作為協商民主的各方參與者需要地位平等。這意味著在協商過程中政府領導要與普通公民、企業領導要與員工處於平等的協商地位,沒有強迫。協商需要做到充分地、坦誠地交流,不預設結果。其次,協商民主要求參與者具備一定的理性分析和判斷能力,而且政府層級越高,協商所需要的參與者能力越高。在一些較為復雜的決策中,參與者不僅需要較為專業的知識,而且需要對政府的運行機制、財政狀況等有所了解,這樣才可能達到較好的協商效果。如果參與者不熟悉協商和討論的話題,那麼協商結果就存在被某一參與方左右的可能。再次,協商民主也需要參與者具備一定的妥協意識。協商不可能讓所有參與方都獲得十分的滿意,往往是各方妥協和平衡的結果。如果各方拒不妥協,協商將不會產生任何結果。如果說民主是一門妥協的藝術,那麼相較於選舉民主而言,協商民主就是充分展示這門藝術的制度平台。
最后一點但並非最不重要的一點,協商民主制度的細節需要精心設計。一套不合理的協商制度,不僅影響協商的過程和結果,也會影響參與者對協商民主制度的信心。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制度設計的細節決定了協商民主的質量。有研究表明,有專家參與設計的協商民主制度形式在程序上更為公平和民主,即使在參與者參與能力和經驗不足的情況下仍然可以獲得較好的效果。
實際上,不僅僅是協商民主,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很多制度改革和創新都是在基層和草根試驗基礎上生成發展而來。村民自治就是在中國進行了20多年的試驗之后才最終成為正式的法律和制度。1998年在四川遂寧的步雲鄉鄉長直選,則開啟了鄉鎮領導公推直選的先河。根據我們的統計,經過10多年風風雨雨,公推直選目前已在全國20多個省市、數百個鄉鎮展開試點工作,沒有試點的省市隻有9個。四川的鄉鎮基層民主發展一直走在全國的前列。近年來,公推直選在四川一些地方已經成為鄉鎮基層領導干部任用的標准制度和程序。對這些試驗,雖然也有學者做過案例研究,但較為系統地對這些制度創新的評估仍然十分缺乏。從目前我們掌握的情況來看,有的在提高基層政府合法性、提高基層治理水平、預防和遏制腐敗、培養公民的民主意識等方面效果顯著,有的則未能達到預期的效果。什麼樣的公推直選模式在這些方面最有效,不僅需要專家學者們科學系統的評估,更需要各地方政府積極探索和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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