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出台的《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從實踐操作層面制定了基本公共服務國家基本標准,明確了四個主要目標:供給有效擴大、發展較為均衡、服務方便可及、群眾比較滿意,最終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擴大有效供給是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前提。從經濟上來看,這既包括擴大供給,需要大幅度增加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投入(總量和比例),又包括有效供給,需要優化和調整社會資源配置方式。從政治的角度來看,擴大基本公共服務有效供給的目標在於政府最大化地實現代表性、回應性和責任的價值。隨著社會的轉型和發展,政府通過各項制度或者公共政策更大程度地實現其代表性和責任,回應多元利益主體日益增加的基本公共服務需求,需要基於全體社會成員的需求來完善基本公共服務國家標准體系,不斷健全標准動態調整機制。從管理視角來看,擴大有效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是從管理社會向社會管理轉變的基本措施和重要途徑,從整體上看,社會管理的焦點在於擴大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務供給這一結果上。為獲得預期效果,在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方面可以妥善運用各種市場競爭機制,可以通過政府、市場、社會力量等多元主體通過多種途徑來提供,即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多元化,實現提供主體與提供方式多元化。為了實現有效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政府既應該強調民眾需求導向的觀念,又應該扮演“掌舵者”而非“劃槳者”的角色,還應該關注服務對象——民眾的回應即社會滿意度。
發展較為均衡是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基本要求。基本公共服務發展包括規模的擴大和結構的優化,最直接的因素是公共服務需方與供方的匹配。基本公共服務均衡的實質在於政府兌現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權利的承諾,通過深化改革,建立與完善教育、住房、就業、衛生醫療等領域內的制度建設,通過具有普遍可接受或可容忍的基本公共服務結果和機會均等來限制社會的不平等。從宏觀層面來看,發展較為均衡是指在全國范圍內合理布局人、財、物等各種資源,各地建立資源共享機制,實現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在總量和結構上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達到相對的均衡。從中觀層面來看,發展較為均衡是指要基本實現城鄉間、地區間在基本公共教育、勞動就業、衛生醫療、養老服務等各種公共資源配置的均衡,尤其要實現各縣域內基本公共服務的均衡發展。從微觀層面來看,發展較為均衡包括服務領域內資源配置的均衡、服務結果的均衡以及服務評價的均衡,尤其要明顯地提高農村和老少邊窮地區的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公正平等分配能力以及服務評價能力,以解決公眾的住房難、上學難、看病難、就業難等問題,使全體社會成員都有均等地享有住房、教育、醫療、勞動的權利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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