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
隨著我國經濟金融對外開放程度的日益加深,資本管制的有效性下降,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已凝聚了一定共識。要抓住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有利時間窗口,在綜合考慮國內需求與國際形勢的基礎上,繼續積極穩妥地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開放。注重提高資本市場交易的可兌換程度,有序提升個人資本項目交易可兌換程度,進一步提高直接投資、直接投資清盤和信貸等的可兌換便利化程度,在有管理的前提下推進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可兌換。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涉及多方面的利益調整和利益訴求,需注意處理好各種利害關系。也要根據國內外經濟情況發展變化,保持政策的靈活性和針對性,包括採取臨時性特別措施。
六、完善金融監管
當前,國際經濟金融形勢復雜多變,國內經濟發展困難,金融業運行中的各種潛在風險因素不容忽視。完善金融監管,採取綜合措施維護金融穩定,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一)健全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預警和評估體系
借鑒國際經驗,建立健全適合我國國情的系統性金融風險監測評估方法和操作框架,完善壓力測試和金融機構穩健性現場評估等政策工具和手段,加強對重大風險的早期識別和預警,強化跨行業、跨市場金融風險的監測評估。加強對具有融資功能的非金融機構及民間借貸的統計監測,密切關注其對金融體系的影響。健全跨境金融風險的監測評估,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預警體系。
(二)提升金融業穩健性標准
積極穩妥推進銀行業實施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提高資本質量和最低充足水平要求,擴大資本風險覆蓋范圍。研究提出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認定標准和評估框架,提升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要求。強化流動性風險監管框架,提高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審慎性水平。健全証券市場制度,加強証券期貨公司淨資本監管和行為監管,完善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健全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完善保險公司分類監管制度和標准。
(三)改進和加強金融監管
切實加強金融監管能力建設,完善監管規則,不斷提升監管有效性。明確對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職責和規則,統一監管政策,減少監管套利,彌補監管真空。改進和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實現信息共享,推進監管協調工作規范化和常態化。
(四)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強化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能力建設,建立層次清晰的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機制和清算安排,健全金融安全網。完善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的功能定位和工具手段。加快存款保險立法進程,擇機出台並組織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方案。完善証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防范道德風險。
(五)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體制
堅持發揮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對地方金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作用,同時注重引導、調動和發揮好地方政府的作用。強化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意識和責任,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具有融資功能的非金融機構的管理職責。強化地方政府的風險處置責任,有效打擊高利貸、非法集資、地下錢庄、非法証券等違法金融活動。大力改善地方金融生態環境,減少行政干預,促進經濟和金融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