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4月1日電(記者 萬鵬)黨的十八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並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拉開了我國繼2008年機構改革之后的新一輪大部門制改革大幕。署名王君琦的作者近日在《學習時報》撰文指出,在給大部門制以關注的同時,也出現了對它與其他改革關系的不正確理解,如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被解讀為政府機構改革,政府機構改革被簡化為大部門制改革,我們應從以下四個方面澄清對大部門制改革的一種誤讀:
其一,不能把政府機構改革簡單地等同於大部門制改革。合理的政府結構是行政權力高效運行的基礎。政府機構改革包括政府管理內容、組織結構和運行方式改革,其目的是全面有效履行政府職能,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核心要求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政府和社會、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加快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國務院機構職能體系,切實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水平。大部門制作為一種政府組織結構形式,僅僅是實現這一核心要求的具體實施路徑,不能一說機構改革就是大部門制改革。政府職能不轉變,管理內容不改革,運行方式不創新,部門協調不順暢,決策執行無效率,即使實現了部門合並,也並沒有達到政府機構改革的目的。
其二,不能把大部門制改革簡單地等同於部門合並。黨的十七大以后,大部門制改革從中央到地方都進行了富有成效的實踐。但從效果看,推進大部門制改革不是一個簡簡單單合並的問題,核心還是要轉變政府職能。從我國改革開放后所進行的六次比較集中的行政體制改革看,幾乎每次都將機構改革作為入口,自1988年以后的歷次改革任務表述雖有所不同,但貫穿其中的一根紅線是政府職能轉變。我國歷次機構改革,多次搞幾個部門的合並、調整,其中不少是搞簡單的機構合並,很多建立起來的並不是真正現代意義上的大部門制。從實踐效果看,凡是政府職能轉變比較徹底的,機構改革成果也往往能得到較好保持。否則,機構改革也會“翻烙餅”,精簡掉的人員和機構會隨著工作的“需要”以不同方式重新恢復。所以,大部門制改革不能以精簡了多少人員、裁並了多少機構作為衡量改革成效的唯一標准和依據,關鍵是看政府機構要與職能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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