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觀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李世民剛當皇帝不久,就遇到一件棘手的“帶刀案”。那一天,吏部尚書長孫無忌奉召進宮,忘了解下腰間佩刀便進入東上閣,當時看守宮門的校尉也未察覺。直到長孫無忌參見完畢,告退,出了閣門,返回至宮門口,監門校尉這才發覺長孫大人是帶著刀見過皇上。這可犯了皇家大忌,“按律當斬”啊,校尉知道捅了天大的婁子,不敢隱瞞,即刻報告有關部門。
長孫無忌不但是開國元勛,位極人臣,又是太宗的大舅子,皇親國戚,這事出在他的身上,就不太好辦。尚書右仆射封德彝慣會迎合苟容,他揣摩皇帝的心思說:“監門校尉不覺,罪當死”,認為守門武官失察,是為失職,罪該處死﹔而長孫無忌身為重臣,為人表率,卻粗心大意,忘記法度,“誤帶刀入”,應處以“徒二年,罰銅二十斤”。
南宋鄭克在《折獄龜鑒》裡述及封德彝的論斷時,有一句“無忌贖”的話,顯然,這位封先生不是不懂法,而是對長孫無忌這樣的皇親顯宦採取了“罰銅贖罪”的對策,即以罰代刑,以罰減罪。他心裡明白,對於長孫無忌這樣的高層人物,“罰銅二十斤”不過是小菜一碟﹔至於兩年徒刑,執行起來也不乏周旋的余地。君不見,死刑尚且可以緩刑,無期可以有期,何況還有監外執行、因病假釋等等補救措施?而那個倒霉的校尉,不過是個地位卑微的無名小卒,怎能與王公大臣相提並論?也就隻能被封先生當作秉公執法的標本了。封德彝發表如此高見,自是為了讓皇上滿意。果然,“太宗從之”,完全同意他的裁斷。
然而,大理寺少卿戴冑,卻據法反駁道:“校尉不覺,無忌帶刀入內,同為誤耳。”兩人犯了同樣的過失,依大唐法律皆為死罪,怎麼可以判決畸輕畸重呢?戴冑接著又說:“陛下如果考慮長孫無忌的功勞,不治他的重罪,臣當然聽候聖上裁定﹔但這絕非司法機關量刑的依據,如果應該依據法制,那麼對無忌罰銅,就是用法失當。”
戴冑很會拿法來說事,哪怕你官高爵顯,功勞再大,如果犯了法,同樣要依法追究,罰當其罪。此刻,他的一番辯駁,實際上就是在考驗唐太宗:看你是選擇開私恩還是奉公法?話說到這個份上,李世民不得不擺出公正的姿態,搪塞道:“法律不是我一個人的法律,乃是國家的法律,怎能因為長孫無忌是皇親,就可以徇私枉法呢?”遂命再議定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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