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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因举报单位领导而被转岗、扣发奖金,这种行为算不算打击报复?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对举报人保护不力的行为又该如何追责?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为进一步理解这一《规定》,让我们走进这一期人民观察。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解读   举报工作是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反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国家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面对反腐新形势、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检察院机关举报工作也应与时俱进。实践中,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保护工作的分工不够明确;缺乏具体、有效的保护措施;侧重事后救济,举报人遭受威胁时往往求助无门;隐性报复难以查处;奖励金额偏低,奖励资金经费保障水平不一。对于这些突出问题,《规定》适时出台,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革完善的对策和措施。《规定》在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可以说将泄密的可能压制到最低。【全文】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曲新久:让举报人有随时随地举报职务犯罪的勇气和底气>>详细

  举报风险高,举报人担心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是阻碍人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规定》针对这一问题,完善了相应的事前防范、事中保护和事后救济机制。如事前防范机制,《规定》提出,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再如事中保护机制,《规定》提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等必要的保护措施。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宋英辉:形成敢举报、能举报、愿举报的良好氛围>>详细

  人民群众是反腐倡廉斗争的主力军和力量源泉。在党和国家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既有积极举报职务犯罪的意愿,也有害怕被他人打击报复的顾虑。行为人在举报时往往最关心的就是举报行为的保密问题。《规定》第五条列举了对职务犯罪举报人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规定了四个“不得”:一是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在专门场所或采取专门方式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二是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三是举报线索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四是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答复举报人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卞建林:建立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势在必行>>详细

  举报权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从总体上确立了举报人的监督权及其权益保障。最高检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保护公民举报权利。各地检察机关也在积极开展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工作,建立了一些成熟有效的工作机制。但是,我国关于举报人保护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且互相不统一,相关规范性文件层级不高、可操作性不强,对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工作的有序开展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破解职务犯罪举报人不敢不愿举报难题>>详细

  职务犯罪举报是指个人和单位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当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向检察机关检举、控告并要求查处的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检察举报工作必须依靠群众,实现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检察机关不可能自己去发现所有的职务犯罪线索,在一定程度上要依靠群众的举报,这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普遍规律。实践证明,群众举报是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源泉,没有群众举报,查办职务犯罪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没有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保护举报人就是擦亮反腐利剑  保护举报人就是擦亮“反腐利剑”。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不仅直接让举报者权益受损,也会挫伤举报群体与举报潜在群体的积极性,这无疑会让举报这把“反腐利剑”生锈钝化。更加有力地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与其他权益的安全,既是增添新常态下反腐工作的“内生动力”,又是在强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人民监督;既可以涵养举报的正义力量,又能够加强公民切实行使监督权力的责任自觉。(网友“王旭东”) 【详细】
保护举报人为深化反腐添动力  要调动群众的举报热情,给予举报人完善的立法保护和制度支持,别让这些为正义而战的人流血流汗又流泪,正是公众的迫切期待。此次,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无疑是对民意的一次有力回应。规定顺应反腐新形势,从8条措施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到3种方式对举报人实行严密保护,再到首次明确了“隐性报复”的具体情形,不仅给举报人撑起了制度保护伞,而且必会为深入反腐凝聚磅礴力量。(网友“武西奇”)【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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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项规定对营造风清气正的“反腐生态”意义深远。“反腐生态”的维护与修复,需要制度浇灌,需要“正义补给”。让举报者受保护、获奖励,是对正义行为实实在在的肯定与鼓励,可以更好地汇聚社会的正义力量,挖掘社会的反腐潜能,改善社会的反腐环境,营造良好的“反腐生态”,让反腐成为社会共识与公民的自觉行为。
                                         【本期编辑:沈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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