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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破解职务犯罪举报人不敢不愿举报难题

2016年04月11日11:09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破解职务犯罪举报人不敢不愿举报难题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现已联合下发执行。为什么要出台《规定》建立、完善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规定》的亮点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贯彻落实《规定》,维护好职务犯罪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记者:出台专门《规定》有什么重要意义?

  陈卫东:职务犯罪举报是指个人和单位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当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向检察机关检举、控告并要求查处的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检察举报工作必须依靠群众,实现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检察机关不可能自己去发现所有的职务犯罪线索,在一定程度上要依靠群众的举报,这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普遍规律。实践证明,群众举报是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源泉,没有群众举报,查办职务犯罪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没有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目前,恶性打击报复职务犯罪举报人的现象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我国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状况仍不容乐观,而利用职权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更是难以查处。与被举报人相比,职务犯罪举报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被举报人滥用职权,采用各种手段打压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迫使举报人畏惧害怕而放弃举报。一些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了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举报后“流血流汗又流泪”,精神遭受了极大折磨。检察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既是对举报行为的肯定和鼓励,也是对举报人承受压力的补偿。但是,实践中奖励金额偏低,与举报风险相比不对称,甚至出现奖励金额难以抵销举报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形,导致许多无利害关系的个人和单位不愿举报或提供线索,很多案件也因此错过了最佳的办案时机。因此,为了破解职务犯罪举报人不敢举报、不愿举报等难点问题,亟须建立、完善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以提高职务犯罪举报人积极性、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记者:在您看来,《规定》有哪些亮点?

  陈卫东:在保护举报人方面,一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保密义务,制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具体包括:在受理、存放、录入、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集中规定了8条保密措施;举报人转为证人时对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密措施;检察机关在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工作的情况时,涉及披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二是明确了“打击报复”的外延,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一并列举,共规定了10种打击报复情形,增强了可操作性,扩大了保护范围。三是细化了保护措施,具体包括: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四是坚持事后救济与事前保护相结合,强化了对举报人的事前保护,提前防范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

  在奖励举报人方面,一是明确了奖励的三个条件: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是实名举报人;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二是明确了对单位举报、多人联名举报的奖励原则:单位举报有功的,可以给予奖励;但举报单位为案发单位的,应当综合考虑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奖励。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对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总和不得超过每案奖励金额上限。对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或者对侦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对侦破案件起到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三是适当提高了奖励金额的上限,明确规定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保障及时足额给予奖励。

  记者:对贯彻执行《规定》,您有什么建议?

  陈卫东:一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首先,举报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举报行为是公民行使民主监督权的具体表现,但是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其次,国家要畅通举报渠道,履行好举报保密、安全保障、给予举报人奖励和补偿等责任和义务。检察机关更应将职务犯罪举报人视为“战友”,更多地考虑举报人的利益,严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获取“双赢”效果。最后,通过宣传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举报行为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总体上体现了公民对国家和集体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举报人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为举报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要明确分工,加强协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主要由检察机关负责,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另外,如果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机关。财政部门应将举报奖励资金列入预算,实现足额保障。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共同做好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在检察机关内部,保护工作虽然由举报中心负责协调实施,但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司法警察等部门也要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做好保护工作。同时,要强化对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

  三要完善立法,巩固成果。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未作规定。在执行《规定》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梳理、细化举报人保护制度,建议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立案一章当中,构建相对完备的举报人权利保护体系,在立法上巩固改革成果。(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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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沈王一、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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