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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建立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势在必行

2016年04月11日11: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举报是职务犯罪线索的主要来源,举报工作是依靠人民群众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依法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是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是畅通举报渠道、解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不足这一难题的必然选择,是新形势下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可持续发展、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的客观要求。在此背景下,出台《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拓宽反腐倡廉工作领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最大程度地惩治职务犯罪行为。

世界各国和有关地区都通过立法对举报人给予法律保护。在追诉职务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举报人通过自身行为为惩治犯罪提供了必要的帮助。但是,举报人及其亲属可能因此而招致报复、恐吓或者其他不公正的待遇。因此,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护性措施就成为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国家不能为了发现职务犯罪的目的而忽视举报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在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或者保护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盲目鼓励举报人举报。对举报人而言,请求保护、获得奖励也是举报人应当享有的、极其重要的权利。如果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不加以有力遏制,就会严重挫伤举报人的积极性,助长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邪恶行为,直接影响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举报权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从总体上确立了举报人的监督权及其权益保障。最高检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保护公民举报权利。各地检察机关也在积极开展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工作,建立了一些成熟有效的工作机制。但是,我国关于举报人保护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且互相不统一,相关规范性文件层级不高、可操作性不强,对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工作的有序开展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实践中,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比如,隐性报复难以查处。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因其行为隐蔽、难于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再如,举报奖励金额偏低。举报人通过成功举报获得了正义、良心、责任等精神满足外,其经济效益通常不明显,甚至面临各种潜在风险,付出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导致许多无利害关系的个人和单位不愿举报和提供信息。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国职务犯罪举报人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实践存在的突出问题,亟需建立和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这对最大限度地增强人民群众与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合作惩治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规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维护职务犯罪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这为实现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的法制化迈出了关键性步伐。《规定》在坚持问题导向、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了一些突出难题。针对隐性报复难以认定的问题,《规定》明确了“打击报复”的外延,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对举报人合法权益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针对举报奖励金额较低的问题,适当提高了奖励金额。这些规定都有助于发挥奖励制度的激励、补偿、取信等作用,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有效增强群众的正义感。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 人民日报 》( 2016年04月11日 11 版)

(责编:沈王一、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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