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派取學院搭廠蘆席三千領,約賠銀八十余兩。
前件:查得前項蘆席舊無額載,近奉本州紙票,取席三千領,每領價銀一分五厘,共銀四十五兩。又,自蘆台裡運至本縣二百五十裡,本縣運至通州一百二十裡,其腳運之費倍於本值。卑職初至,通州適逢搭廠,即遣快手閆朝佐細計蘆席數目:凡大廠三所,每廠用蘆席二百五十領,共七百五十領。其余尚有廚房、軒廁三小處,所用不多,大約不過用蘆席一千五百領而已。今擬將前項蘆席,著本縣各行領回一半﹔余一半即著通州牙行領賣,待下次搭廠隨近取用,似為便益。蓋中間雖有破損,而先一年發賣,后一年送用,以不為厲彼也。伏候上裁。
——會試、鄉試場派譽錄編號書手,共賠銀一百五十三兩。
前件:查得本縣經費止編會試譽錄書手七名,每名編銀一兩二錢。雇募不敷,裡甲私賠銀一兩二錢,共賠錢八兩四錢。鄉試舊原不派,故不入經費。今逐科增派,上科取三十二名,今歲坐取三十四名。每名議給銀二兩,共賠銀六十八兩。又,鄉、會各取書手二名造冊編號,每名蒙府批下工食銀三兩,共銀一十二兩。又,鄉會各取廚子五名,每名給銀一兩二錢,共銀一十一兩。通共私賠銀一百兩四錢。三年均征,每年該銀三十三兩四錢六分六厘。查得河西務通濟廠廠夫一十五名,每名編銀九兩六錢,常年多為棍徒包侵。擬合去五名,隻留十名,盡自足用。將前革去所余工食四十八兩,除三十三兩四錢六分抵作前數,余銀一十四兩五錢四分留作別用。伏乞上裁。
——保定府送決重囚路費並造冊,工食銀三十六兩。
前件:因本縣無奉決重囚,未入經費。今有重囚一十七起,奉有決單者先后共八起,用車一輛,每日工食銀八錢,約二十四五日,共用銀二十兩。又,造冊約用紙張工食銀一十兩,又有沿路糧食銀六兩,向系裡長賠費。今議各犯不用騾車,每名雇驢一頭,每日銀八分,八名每日六錢四分。約五日至彼,共用銀三兩二錢,歸時又用銀三兩二錢,沿路糧食給三兩,共九兩四錢。連造冊工食,共銀一十九兩四錢。擬將前項廠夫銀一十四兩五錢四分抵派外,尚欠銀四兩八錢六分。查有崔黃口守備衙門夏冬廩菜銀九兩,常年止解四兩,余銀五兩貯庫。抵補前數,尚有余銀一錢四分,作備用銀,抵補別用。伏乞上裁。
——皇木車三輛,增派銀二百四十兩。
前件:查運皇木工部自有腳價,止令畿內各州縣有車者領價發運,原不病民。后因吏胥需索,賠費多端。近蒙本部議定,每車一輛納銀八十兩,本縣該銀二百四十兩。舊無屯額,隻得加派地畝。切思本縣地低,十年九潦,加派則糧轉重,糧重則民愈逃,此最弊之政也。查有都察院民兵銀二百六十四兩,近因清嚴簡費,不復取用,而民間猶有此征。擬將二百四十兩抵作前費,余銀二十四兩。然此非上策也。通州運河六月、七月運糧,其余皆空閑之月。皇木既到張家灣,宜擇空閑月分即用壩夫運上,不特省畿內各州縣幫貼之費,並工部腳價亦省巨萬矣。但當移皇木廠於三賢祠之北,運入京城更易。或言閘河難運巨木,然臨清、濟寧一帶非閘河乎?彼既無礙,則此何不可行也?或又言逆河而上為難,是未知閘河運重之法也。開下閘即閉上閘,待水平而后運,何難之有?伏乞上裁。
——通州戶部主事衙門票取書辦工食銀五兩,造冊紙張工食銀六兩。
前件:查得此項原無議載,自隆慶年間票取皆系裡甲私賠。擬將前余銀一十一兩抵補,尚余銀一十三兩。伏乞上裁。
——太仆寺寺丞每年票取工食銀二兩。
前件:查得此項亦無議載,自隆慶年間始行票取,今率為常。擬將前余銀二兩抵補,余銀一十一兩。伏乞上裁。
——太常寺祭祀奉本府帖文,取活兔隻數不等。
前件:每隻四錢,以十隻為率,該銀四兩。以前余銀四兩抵補,尚余銀七兩備用。伏乞上裁。
——本府督糧衙每年票取陰陽生工食錢七兩二錢,又軍匠衙每年票取陰陽生工食銀二兩。
前件:查得此項亦無議載,萬歷五年始行,向系裡甲私貼。擬將前余銀七兩抵數,尚欠二兩二錢。查有密雲渡船銀,每年額解銀二十六兩,多征銀八兩六錢六分六厘。內取二兩二錢抵足,尚余銀六兩四錢六分六厘備用,並前保定送決重囚項下余銀一錢四分,共銀六兩六錢六厘備用。伏乞上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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