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明確性:現代刑法的品格 
含糊不清的刑法立法容易產生“口袋罪”,從而將民眾的自由和權利置於恣意任性的國家刑罰權之下,從根本上否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圖片來源:法制日報 自人類進入法典時代后,法律的明確性就一直為立法者所追求,並被邊沁、富勒、拉茲等法治論者看作是良法的形式要件之一。明確性被看作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品格。罪刑法定主義作為法治原則在刑法領域的體現及展開,必然要在自己的領域貫徹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反映法治原則的具體內容,這就要求立法者對犯罪和刑罰必須作出清晰明白、確定不移的規定,以使具有正常智識的一般人能夠理解刑法規范的意義,並依據該規范預測某一行為在刑法上的性質及后果。事實上,由於刑法的適用關乎人的生命和自由,是所有法律規范中最為嚴厲的手段,因而,刑法規范對明確性有著更為強烈、更為嚴格的要求。從一定意義上說,追求嚴密和明確,是現代刑法學的重要任務。 明確的刑法規范是制約國家刑罰權的應有之義。作為一種國家權力,刑罰權具有一切公權力所共同具有的擴張性、侵犯性、易受誘惑等共同特征,理當受到嚴格的限制與約束。在罪刑法定原則的制約下,司法機關隻能依據刑法的明文規定認定犯罪、適用刑罰。明確的刑法立法能夠為司法人員辦理案件提供具體的、切實可行的尺度與標准,為刑罰權劃定邊界清晰的活動疆域和可涉足的界限,進而在國家刑罰權和公民的自由之間構筑一道堅實的屏障。隻有在刑法規范明確的基礎上,立法者所設定的犯罪圈及刑罰圈才能防止司法專斷的滲入,防止其為所欲為,進而保障國家的刑罰權真正在法治的軌道上運作。相反,不明確的刑法規范難以劃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刑罰輕重的具體界限,容易造成國家司法權的恣意妄為,為司法人員有差別地、隨意地適用刑法預留了廣闊的自由裁量空間,這樣的刑法規范不僅有使無辜者身陷囹圄的危險,而且由於它建立在主觀的基礎之上,往往伴隨著司法上差別對待的危險,相當於將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置於法官的癖性或偏好之下,為司法人員恣意侵犯民眾的權益找到了形式上的依據。所以,不明確的刑法比沒有刑法更容易侵犯民眾自由。 明確的刑法規范是保障民眾的自由和安全的客觀需要。強調人權保障是現代刑法的基本特征。不明確的刑法規范不僅使民眾無從把握立法者的真實意圖,難以理解刑法規范的內容及含義,而且使民眾不能預測自己行為的性質及后果,隻能迫使人們在行動上自我設限,導致民眾的行動自由和安全缺乏起碼的保障。所以,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刑法規范難以為民眾提供確定的行為指引,而明確的刑法規范具有理解可能性和預測可能性,符合“事前告知原則”的要求,等於為民眾提供了一張清晰的罪刑關系表,民眾可按圖索驥、對號入座,預知何種行為是刑法所要制裁的犯罪行為,有助於民眾形成對未來行為的穩定預期,保障人們在行動上享有廣泛的自由。此外,多一分法律規定與適用的明確性,就會少一分法官個人的主觀意識、個人因素等對犯罪和刑罰的影響。因此,刑法規范的明確性一方面意味著國家刑罰權疆界的有限性,另一方面也意味著民眾自由和權利范圍的廣泛性。在刑事司法實務上,明確性原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明確的刑法規范是刑罰后果嚴厲性的必然邏輯。從本質上講,明確性是立法語言應當具有的基本品性,任何法律規范都應該足夠清晰和明白。不過,由於不同部門的法律其內容和屬性不同、制裁手段有別,對適用對象的影響程度存在差異,故不同的法律對明確性的要求有弱有強。一般而言,所處分的權利越重要,法律的明確性要求便應當越高。私法是任意法,任意性規定是私法規范的主體,這就使得大量不確定概念和概括性條款存在其中,如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情勢變更原則等等。相對於私法而言,公法與公權力的行使有關,為了避免公權力與生俱來的擴張性、侵略性和恣意性,防止可能給民眾權利帶來的侵害,需要通過立法,對公權力的行使劃定清晰的疆界並設置嚴格的程序。因此,從總體上而言,公法對明確性要求更高。而在公法中,刑法最具嚴厲性,為了發揮刑法的制裁力並防止刑法被濫用,刑罰權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這就要求為其設定明確的界限。而“精確的刑法規定,就像一把精確的尺子,可以用來厘定國家和社會在使用刑法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民中的各種要求,由此滿足保護人權和發展法治的種種需要。精確的刑法規定,就是在為社會及其成員規定精確的自由程度”。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刑法的明確性原則就是為規束極具強制性和嚴厲性的刑罰權而設。 總之,明確的刑法規范不僅為一般民眾提供了清晰明了的行為模型,還為司法人員的定罪量刑活動提供了准確標准與尺度﹔含糊不清的刑法立法則將民眾的自由和權利置於恣意任性的國家刑罰權之下,無異於是從根本上否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存在的價值。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的實質性要求,無論是犯罪的成立要件還是法律效果,都應該力求明確,僅僅對犯罪與刑罰加以規定還遠遠不夠,申言之,制定清晰明白的刑法規范乃是立法者的職責之所在。所以,明確性是對刑法立法的一項最起碼要求,是指導刑法立法的一項基本准則,它要求立法者在制定刑法的時候,應當心存敬畏,在用詞上須慎之又慎、反復推敲,決不能放過任何細節,務求明白清晰,以保障刑法規范的內容和適用范圍能為民眾和司法人員所理解,真正發揮刑法作為民眾的行為規范和司法機關的裁判規范的作用。(作者單位:甘肅政法學院)
(來源:光明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