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和確權登記有何區別?
合同管理是根據承包合同、台賬等對農戶承包地進行管理,主要是村集體和農戶用合同來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確權登記是政府對農戶承包土地財產權的確認和保護,需要通過查實面積、公示確認、登記在冊、頒發証書等形式實現。
“按照我國法律,對不動產物權要通過登記明確權屬加強保護。例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權等都要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以更好地保護所有權人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就是一種物權登記。”農業部經管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是國家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保護土地承包人權利的重要手段。
他進一步解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實際上是按照《物權法》要求,通過健全登記制度明確權利歸屬,查清承包地塊面積和四至等情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証書,並將農戶承包土地的地塊、面積、空間位置等信息及其變動情況記載於登記簿供人查閱。
長期以來,國家對農戶的承包地主要採取合同管理的方式。農戶通過與村集體簽訂承包合同,獲得經營土地的權利,同時也承擔交糧納稅的義務。農村稅費改革后,附著在承包合同之上的稅費負擔被取消,農民還可依據承包土地獲得多種農業補貼。截至2011年底,全國2.29億農戶承包了農村集體耕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2.22億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証書2億多份,依法確認了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權利。
但合同管理對農民權益保護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受二輪延包時歷史條件制約和相關制度不完善等多種因素影響,已有的承包地確權頒証工作不夠完善,有的地方承包地塊、面積、合同、証書沒有落實到戶,多數地方存在著承包地確權面積不准、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等問題﹔此外,農戶實際承包地塊、面積與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証書記載的信息不一致的問題在許多地方比較突出。
“現有土地承包關系是農村最基本的生產關系,得到了農民認可和法律確認。”該負責人表示,這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不是推倒重來,而是對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的進一步完善,要以已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証書為基礎,查清承包地塊的面積、四至等情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不得借機違法調整和收回農戶承包地。
經過農業部等六部門近兩年的試點,全國已有230個鄉鎮、1642個村、18170個村民小組基本完成土地承包檔案清理、承包地塊面積和空間位置勘測等工作,涉及承包農戶65.3萬戶、耕地面積793.6萬畝。
農業部表示,下一步,將研究修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証管理辦法、登記工作規程及相關技術標准。同時,研究制定全國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建設規劃,指導各地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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