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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主编 邹东涛
2013年08月13日14:55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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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次分配:建立收入增长长效机制

美国等发达国家初次分配以市场调节为主,在劳资自治的前提下,政府通过完善劳动市场法规如低工资集体谈判立法、工资支付与工资保障立法、最低工资立法等来保证劳动者工资支付,建立工资增长长效机制。政府通过对企业进行道德规劝、制定工资指导线等劝导和公务员工资增长的示范效应来影响微观领域的分配行为。

1.最低工资增长机制

我国已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如何在促进就业与保障职工权益方面取得平衡,关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近几年我国劳动报酬所得在GDP所占比重逐年下降,2010年为45%,在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55%左右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因此,提高初次分配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是构建最低工资增长机制的关键。

第一,改革现行财税制度,适度降低政府财政收入,降低政府收入在GDP中所占比重。适度降低税率、取消和整合各种行政费用,为企业减轻税负客观上将间接推动企业工资增长制度的改善。

第二,充分发挥工会的力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强资弱劳”的格局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表现为拖欠工资、各项劳动保障不到位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为此应发挥工会的作用,使得工会成为工人利益的代表,但由于我国工会隶属于企业,工会主席多位企业高层领导,劳资纠纷中基本充当“消防员”的角色,很少能真正代表职工的立场。今后要发挥工会的力量,通过工会组织的行动,为劳动者保护合法利益提供支持。在此基础上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让劳动者的收入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确保劳动者收入稳步增长。

第三,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将《劳动法》落在实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充分履职,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劳动法》监察执行活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专查、劳动保障年检、专项执法等,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确保劳动保护、工资、培训、保险、福利、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贯彻和实施。对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和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企业重点要监察,在规范用工行为、订立劳动合同、理顺劳动关系、监控工资支付等方面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违约行为要严惩不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检查,依法查处拖欠工资、拒缴保费、使用童工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断提升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

(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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