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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主编 邹东涛
2013年08月13日14:55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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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我国应着手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首先,以信息化为切入点,打造农业社会化服务网络平台。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尚停留在初级阶段,大量的工作要通过乡镇工作人员来做,不仅加大其工作量,积极性不高而且很容易受到乡镇机构改革、人员流动的影响,同时农民分散居住的特点也产生了大量管理费用,制约了农村社会性服务的步伐。为此,今后应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建立农户、农产品产、供、销信息库,发展电子商务,提高服务的效率。其次,改革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提供方式,引入经营性服务。当前制约我国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瓶颈依然是农户分散经营与社会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通过农业龙头企业或专业性组织开展农产品营销工作,将特色经营与企业效益结合起来,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助于解决公共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再次,大力发展农村金融。资金不足是我国农业生产落后的关键因素,大力发展农村金融,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解决农户无钱生产经营问题,鼓励农民的规模化经营。

5.改革征地制度

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农户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快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 ,城乡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城乡财产差距仍然很大,部分根源于城镇居民的房产收入。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过低,农民享受不到土地增值收益。

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由国家所有,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与土地被征用后所创造的大量增值收益相比,所补偿的费用远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等问题,近年来关于暴力拆迁的报道频见于网络,土地补偿费用问题已成为近年来农民上访最集中的问题。为此,胡锦涛在中共十八大作报告中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改革征地制度,首先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在土地公有的基本制度不改变的前提下,我国已开始土地确权登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工作。2002年海南省开始实施农村土地确权的工作,2007年6月,成都与重庆被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通过确权认定,承认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并为农民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今后在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让土地确权成为广大农民保护自身利益的依据。

其次,探索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关系着农民未来的医疗、养老、教育、就业等民生问题,因而土地增值收益应考虑这些内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在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自由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土地要素收益。

(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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