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财产性收入
有人主张,应该鼓励增加财产性收入,并把这一点列为分配领域的一项重要政策。这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收入,按大类来区分,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劳动收入;一是非劳动收入,即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范围很宽,性质也不完全一样。财产性收入的主要部分是投资于企业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即资本收入。我们仅就有关这一类财产性收入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财产性收入的性质
大家知道,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只有劳动(活劳动,包括管理、技术等在内)才能创造价值,生产资料(资本)只能按照消耗掉的比例,把自身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上去,而不能增加新的价值。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资本获得的收入,只是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工人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从性质上说,劳动收入,是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是劳动者自己创造的;资本收入,则是占有他人劳动创造的价值,而不是资本自己创造的,是剥削所得。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照生产力水平和发展的要求,我们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样的所有制结构。在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成分里,由于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在生产资料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收入,因此,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原则,个人收入都是劳动所得。在处于辅助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里,由于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有人占有生产资料,而有的人没有生产资料,占有生产资料的人不会让人白白使用生产资料,必然要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收入,因此,有权参与分配的,不仅有劳动,还有生产资料,各种生产要素都要参与分配,也就是说,实行的是按要素分配原则。在非公有制经济里,个人收入既有劳动收入,也有非劳动收入(财产性收入)。就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主要成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而言,工人获得的是劳动收入,资本家获得的收入,除了参与管理活动得到的外,主要是非劳动收入(财产性收入,即资本收入),也就是剥削所得(应该指出,即使是他的管理活动,也具有两重性,即既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又是为榨取剩余价值这一目的服务的)。资本收入尽管是剥削所得,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合法的。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江泽民:《在东北和华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199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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