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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问题研究
2013年07月29日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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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应该如何对待两极分化呢?

第一,应该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相互关系的原理来理解和对待两极分化。既然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关系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那么评价两极分化实质上就是评价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作用。从道义上讲,共产党人是要谴责两极分化的,我们搞社会主义就是要消除两极分化。但对我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两极分化现象,应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作用,因而我们对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两极分化现象是允许存在的。我们对两极分化的政策,不能从道德观念、思想感情出发,而应该立足于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这一价值判断。

第二,应该采取措施,缓和两极分化带来的社会矛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两极分化在一定范围内难以避免,但是必须看到,两极分化现象如果听任其发展是会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因此,我们在允许存在两极分化的同时,应该采取措施,一方面把两极分化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这一点,不应用阻碍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的发展的办法,而应靠积极发展公有经济,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来实现);另一方面限制两极分化带来的消极影响,缓和社会矛盾。除了严厉打击偷税漏税、侵吞国有资产、行贿等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的任何“赦免”、“淡化”的主张,只会激起民愤,绝不可取)外,还需要通过征收个人收入的累进所得税、扩大社会保障等办法缩小贫富差距。

第三,应该明确,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在消灭私有制基础上彻底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现象。但是,这一目的需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实现。目前允许剥削、两极分化在一定范围的存在,并不是我们的目的,在再分配领域采取一些缩小收入差距的措施,也不是共产党所追求的公平的标志。我们是利用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的积极作用,发展生产力,为将来消灭资本主义、最终消除剥削、两极分化创造条件。当然,这是一个十分漫长的历史过程。

(责编:陈惠照(实习)、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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