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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青: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2013年05月22日08:04    来源:红旗文稿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和学界有关“宪政”的呼声抬头。有人认为,西方宪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有人借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时,打出“改革已死,宪政当立”的旗号,提出在中国实行西方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主张,认为“中国梦即宪政梦”;还有人论述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可见,宪政话题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论题,而是必须回答的现实的政治问题。邓小平同志鲜明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在今天仍然极具现实针对性。

一、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

作为西方现代政治基本的制度架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这从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即可看出。

1. 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在自由主义革命时期响亮的口号,革命胜利之后的政府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基本原则。该原则虽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到批判,主流观点认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在进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和限制,但其作为西方社会的根本基础并没有被动摇。

而人民民主制度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为经济基础。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制度,又适应了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

2. 宪政实行议会民主政治。宪政主张主权在民,其实现的途径是由不同政见不同利益集团的人组成不同的政党,代表本党通过“自由”竞选上台执政,在野的则为反对党。多党竞选,轮流执政,议会是各党派进行政治斗争的场所。表面上似乎各党都可以参加竞选,但巨额竞选经费开支决定了只有代表财力雄厚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的政党才有可能胜选执政。宪政理念中不经过这种多党竞选而上台执政则没有“合法性”。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选举的民主和多党政治协商的民主相结合,真正实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不按照党派分配席位,选举由国家财政保障人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政党都肩负着人民的重托,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竞选得来的,而是中国民主革命胜利的成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根据宪法的这一原则,中国共产党没有经过多党竞选而上台执政有不容置疑的合法性。但以宪政理念为标准,没有多党竞选就无宪政,更无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3. 宪政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国家政权体制。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三权”相互独立并相互制衡。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琛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美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行使。国会的立法要由总统批准才能生效,总统提名的大法官要由国会批准才能上任,国会和大法官有权弹劾总统,最高法院可以对国会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以达到“三权”互相制衡。

人民民主制度下的国家政权体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议行合一”,由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 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的最好形式。但以宪政体制为标准,不实行三权分立,就是有宪法而无宪政,更无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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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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