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22日08:04 来源:红旗文稿
四、人民民主制度绝不可以称为“社会主义宪政”
人民民主制度绝不可以称为“社会主义宪政”,其理由如下:
首先,人民民主制度与宪政是两种本质不同的政治制度。既然从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中已经可以看出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使用概念时就应明确将二者区别开来。
毛泽东结合中国国情命名的人民民主专政即实质上的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科学的概念,是马列主义的精髓。“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2页)巴黎公社是最早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马克思总结说:“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1页)恩格斯指出,公社革命就是“炸毁旧的国家权力并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权力来代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28页)这里,“新的真正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权力,人民管理国家。这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制最本质的特征。既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已经将工人阶级领导的政权命名为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以区别于宪政,我们就没有必要再倒退回去将人民民主制度称为“社会主义宪政”。
社会民主党的鼻祖考茨基在他专门写的一本小册子《无产阶级专政》(北京,三联书店1958年版)中,将无产阶级专政贬低为马克思偶尔说出的“一个词儿”。 他引导欧洲各国社会民主党走民主社会主义道路,即空谈阶级斗争,但不触动资本主义制度,不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而是在资本主义宪政架构内接受资产阶级现行宪法,参加议会多党竞选,争取多数选票,最终得到大资产阶级的承认与支持,能够参与轮流执政。因此,社会民主党也根本改变了工人阶级政党的性质。
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前面可以加社会主义,是因为市场和计划都是经济建设的手段,并不能决定国家的性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尊重和保障人权、宗教信仰自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原则可以入宪,是因为宪法要反映和确认我国经济、政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这些改革成果从不同方面完善了人民民主制度的经济基础和政治体制,但并没有改变我国的性质和基本制度。以我国签署联合国人权公约为例,我国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原则对公约的相应条款做了保留,使我国加入联合国人权公约也不会改变我国的性质和基本制度。我国社会并不存在大资产阶级的不同利益集团,人民民主专政也不允许分享国家权力,不会搞三权分立。如果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被冠以“社会主义宪政”,就必然走上社会民主主义的道路,因为宪政是整体改变国家的性质、政权制度架构和社会发展的方向,而不是仅仅改变几个非核心的原则和制度。
宪政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一再提醒全党。“人们往往把民主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们不能搬你们的。……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动乱局面。”(《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4页)“西方国家的一些人,总想把他们那套民主制度强加给我们,总想让我们实行西方式的民主。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同西方国家一直在进行尖锐的斗争。西方敌对势力打所谓的‘民主’牌,实质就是要实现他们‘西化’、‘分化’中国的政治图谋。我们千万不能上这个当。我国有十二亿多人口,搞西方的那一套三权鼎立、多党竞选,肯定会天下大乱。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头脑一定要清醒。”(《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02页)
其次,依宪治国不是实行宪政,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确认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制度和宪政的核心制度与理念从根本上是不相符的。说宪政就是有宪法并得到实施,反对宪政就是不要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这是混淆了宪法和宪政的关系。回顾历史就很清楚,宪法与民主制和宪政没有必然的联系。民主国家未必是宪政国家(例如古希腊、古罗马是奴隶制、封建制民主国家),有宪法未必有宪政(例如清朝末年的钦定宪法),宪政国家也未必是民主国家(例如大宪章时代的英国)。虽然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宪法,但宪法的内容和确认的国家基本制度是根本不一样的。
上一页 | 下一页 |
相关专题 |
· 《红旗文稿》 |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