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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青: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2013年05月22日08:04    来源:红旗文稿

再如,宪政标榜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但现实中,三权分立并不是真实的。以美国为例,总统的行政权趋于膨胀,一权独大;法院既有司法权,又通过制作和适用判例享有立法权,还享有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权;国会有权弹劾和审判总统及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行使一定的司法权;司法部作为行政机关,享有对各种案件的调查、起诉权,行使一定的司法权;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终身制,而州法院的法官由州议会选举或任命产生,常为兼职,年年更换,独立性甚小。([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07、408页) 虽然资产阶级学者鼓吹宪政的立法权是主权权威的体现,但在三权分立体制中,立法权必须受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衡,立法机关拥有的只能是一种残缺不全的主权,甚至在整个国家中找不到主权权威。所以,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直接否定了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民主权”原则,而不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法院司法权通过违宪审查可以凌驾于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之上,直接违反民主原则。宪政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不允许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独掌全部国家权力。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制度正符合力量不相上下的各大利益集团分享国家权力的要求,符合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即使常常造成内斗不断而影响效率也在所不改。因此,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制度是资产阶级内部的畸形民主制,与人民大众参与国家管理毫不相干。

对“司法独立”,马克思特别揭露:“法官已失去其表面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只是他们用来掩盖自己向历届政府卑鄙谄媚的假面具,而他们对于这些政府是依次宣誓尽忠,然后又依次背叛的。”(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59页)西方国家所有法官的推选任命必须得到大利益集团的支持,要不折不扣地为大利益集团服务。那些自愿报名担任无报酬兼职法官的,全部是资产者本人,他们为利益集团服务是不言自明的,何来“司法独立”?看看搞宪政的台湾法院对陈水扁贪腐案在陈水扁执政时和下台后的审判表现,足以印证马克思论断的正确性。

“社会主义宪政”论之所以不可取还在于,以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掩盖了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这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有的已经写入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联邦制(苏联实行过,但已失败);有的被社会主义国家变通性接受,如市场经济、尊重和保障人权、宗教信仰自由、议会审议和批准财政计划等;有的仍为西方国家所特有,如新闻自由、人权无国界。而私有制、多党竞选轮流执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和军队国家化、中立化是宪政的核心必有制度,也是自由主义者所真正憧憬的政治体制目标。但“社会主义宪政”论却忽略了这些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忽略了宪政的整体制度架构,只强调宪政的非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似乎加入了人权国际公约,在宪法中规定了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信仰自由就算有宪政了,前面再冠以社会主义就可以是“社会主义宪政”了。客观上这会给人民民主制度套上宪政的枷锁,引导人民民主的国家逐步走上真正西方宪政的道路——苏联东欧国家就是沿着这条道路一路走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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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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