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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青: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2013年05月22日08:04    来源:红旗文稿

新中国成立和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我们对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制定和通过了1954年、1975年、1978年三部宪法。三部宪法均确认我国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体,规定我国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中国共产党执政所实行的政治协商、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单一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外交、国家机构等各项基本制度;规定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三部宪法对于巩固人民民主制度,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维护国家的独立主权,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尽管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走过弯路,但是,决不能因此否定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执政规律的探索和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方面的伟大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的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现行宪法是对前三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在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政治协商、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单一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外交、国家机构等各项基本制度及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要内容上是一脉相承的。现行宪法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取得的新经验加以确认,保障了改革开放的发展大方向不能偏离社会主义道路。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受到来自国内国际、党内党外各种颠覆势力的不断挑战,我国在具体法律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学教育过程中,也受到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理论的巨大影响和干扰,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执政规律的不断探索和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方面的伟大实践,其各项基本制度被新中国的每一部宪法所确认,并一以贯之地得到实施,这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的巩固,保证了中国共产党的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始终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蓬勃发展。

但西方主流国家并不承认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是民主法治的国家,更不可能承认实施人民民主宪法的社会主义中国是宪政。不管是不是在宪政前面冠上社会主义,也不管共产党是不是依宪执政,他们都不会承认社会主义中国是宪政。

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党的十七大强调,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要求,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社会主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民主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这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的需要,是从大多数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而不是为了要“保护少数”去搞宪政。这里,须特别注意,切不可单独提“宪法和法律至上”。因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至上是不可分离的整体,在党的领导下,为了人民的利益,通过法定程序,宪法和法律都是可以修改的。单独提“宪法和法律至上”,容易掉入“宪政”的话语圈套,这也是“宪法和法律至上”口号的局限性。(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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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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