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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青: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2013年05月22日08:04    来源:红旗文稿

4. 宪政实行“司法独立”及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中,立法机关最易受多数意志的左右,有可能利用其“多数决”的机制制定侵犯和剥夺少数人权利的法律,从而形成所谓“多数人的暴政”。为了对这种“多数人的意志”形成约束,从而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在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赋予司法机关或独立的宪法法院行使对国会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审查联邦立法或各州宪法和立法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司法审查制度在宪法本文及其后来的修正案中并无明文规定,它是通过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个案件时由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首创的,该案的判决成为判例(法律)。

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还奉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将司法机关设计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在资产阶级内部政治斗争的关键时刻,由最高司法机关的投票决定胜负。例如,2000年小布什与科尔竞选总统的最终结果,是由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5票比4票决定小布什胜选。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罢免。据此,我国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但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这种宪法和法律实施、适用、监督的制度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行之有效,符合我国国情。“司法独立”是宪政体制中的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人民民主专政体制中的原则。

5. 宪政实行军队“中立化、国家化”。依据宪政理念,军队或一切武装力量均应为国家所有而不能听命于某一政党。为保证军队在宪政体制中保持中立,避免军人干政,在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规定军队的最高控制权应由文职机关或文职官员掌握,即对军队实行“文职控制”。如根据美国《国防改组法》,国防部长及其领导下的陆海空三军部长均由文官担任。由军职人员担任的各军种参谋长仅作为文职官员的军事顾问。参谋长联席会议也在国防部长领导下工作。多党竞选,轮流执政,军队不予干涉。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的人民军队接受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由共产党在革命战争中建立,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与国民党军队的殊死战争,推翻国民党的统治,夺取政权,建立共产党执政的新中国。这样的军队不可能是“中立化、国家化”的军队,共产党不可能放弃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权。但这样的政权也就不可能是宪政的政权。

以上是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宪政还有一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包括:实行市场经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与公民权利至上;新闻自由;联邦制;以基督教为主的宗教自由;议会控制财政拨款;人权无国界;可以武力干涉别国内政;等等。宪政的这些关键性制度元素与理念和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及理念共同构成宪政的完整制度架构。西方宪政民主法治在历史上曾经是进步的制度和理念,在几百年的实行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基本符合和适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外交等需要,某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中的部分合理内容已被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所吸收和实行。但宪政作为完整的制度架构并没有普适性,其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并不适合社会主义国家,通过以上比较就可以看出二者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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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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