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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耀桐:官员财产公开申报的五个“度”思考
2013年03月25日09:10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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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是国外防止腐败比较成功的经验。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制定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要求官员实行财产公开申报,这是预防腐败、保持清廉最根本、最有效的制度规定。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许耀桐老师近日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撰文探讨对官员财产公开申报的五个“度”的思考。他指出,作为反腐败的一条规律,我国也必须走官员财产公开申报这一条路。不走这一条路,反腐败斗争难免南辕北辙、缘木求鱼。

美国在1965年颁布了《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行准则》,对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作了规定;1978年又颁布《政府行为道德法》,规定在联邦政府各系统内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并对政府官员离职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详细要求。由于美国等国家建立了一套比较严密的财产申报制度体系,虽然也有官员腐败的丑事发生,但是长时期来处于一个非常低的水平上。这样看来,作为反腐败的一条规律,我国也必须走官员财产公开申报这一条路。不走这一条路,反腐败斗争难免南辕北辙、缘木求鱼。这里,笔者谈谈对官员财产公开申报的五个“度”的思考。

一、速度

所谓速度,是指关于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快慢的速度问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时,我国就已提出了要建立干部财产申报制度。1988年,当时由国家监察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局,对我国财产报告制度进行初步论证,并起草了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经中央同意并转发的全国人大“八五”立法规划中,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199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0年12月,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于2001年6月15日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6年9月和2010年7月,中办和国办又先后两次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虽经反复的摸索、探索,我国的官员财产公开申报作为一项国家法律制度,还是“千呼万唤未出来”,这就有必要提出加快建立的速度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分析我国当前的政治状况时指出:“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这段论述,应该看作是对我国加快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提出了急切的要求。根据2012年国家预防腐败局公布的数字,从1982年至2011年30年中,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处分的党政人员达到420余万人,其中省部级官员465人;因贪腐被追究司法责任的省部级官员90余人。另外,2012年最高检察院报告指出,2011年我国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200余人,其中厅局级官员有198人,这两个数字表明,我国平均每天有6个县处级以上干部,每两天有1个厅局级干部倒下去,这是十分令人震惊的。官员因贪腐而倒下去,主要由本人对自己管束不严、走上犯罪道路的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但也有外在的国家法律监管不严的客观原因。这么多干部出问题了,我们执政党、我们国家也应负有很大的责任的。因此,为了爱护好、保护好我们的干部、公务员,有必要加大立法速度,争取在最近一年内,尽快地出台我国的《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法》,形成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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