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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裕生:論保守主義的原則及其理論難題

黃裕生

2014年09月18日10:57   來源:《人民論壇·學術前沿》

原標題:論保守主義的原則及其理論難題

  正如“革命派”曾經長期被主流人群當作自我認同甚至引以為榮的一個身份一樣,而今“保守主義者”也越來越成了人們自我標榜的一個時尚標簽。不管是“文化保守主義”,還是“政治保守主義”,幾乎都成了人們爭相搶奪的一個符號,以致正如“保守主義者”曾被歸為“反革命”而受到過街老鼠般的聲討、敵視一樣,今天,“革命者”也幾乎成了人們齊聲喊打的惡棍,甚至以維護和保障每個人的普遍自由權為目標的民主化改革,也成了中國的“保守主義者們”憎恨的對象,他們視民主為歧途,以自由為夷荻。這樣的“保守主義”實際上已經不再是真正的保守主義,倒成了比曾經的革命派更極端的一種激進主義。因此,有必要對各種保守主義的原則進行專門討論。

  何謂保守主義?

  就政治哲學領域而言,所謂保守主義往往是與“自由主義”相對應的一種思想主張,也是在這種對應中被標明為保守主義的。但是,在這種對置中,雙方都有狹義與廣義之別。其中,就狹義的“自由主義”而言包括“放任自由主義”與“激進自由主義”。前者的核心主張可以概括為兩點:第一,國家對共同體中的善惡持中立態度,簡單說,國家無關倫理—道德價值﹔第二,國家於整個社會的根本職能乃是對法律底線的守護,而任由共同體裡的個體與自組織在一切領域自由決定、自由籌劃自己的一切,盡少主動干預社會。而“激進自由主義”不僅把自由(權利)、民主、平等當作普遍的基本價值原則,而且主張,為了實現與貫徹這些原則,可以訴諸包括暴力革命在內的一切手段,法國大革命中的那些革命派就被當作這種激進自由主義的代表。

  狹義的政治保守主義是在與這兩種自由主義的對置中被標明出來的,根據它們與這兩種自由主義分歧的程度由弱到強,我們將它們區分為自由的保守主義、歷史保守主義與多元保守主義。但是,它們之間的一致性是非常有限的。它們被稱為保守主義更多並不是因為有什麼共同主張,而只是因為它們在各自方面反對或不贊同兩種自由主義的某些主張。實際上,它們之間的分歧並不少於它們之間的一致性。多元保守主義不僅反對兩種自由主義的具體主張,而且也反對自由主義價值原則的普適性。而自由保守主義並不反對由近代啟蒙運動通過反思確立起來的自由、平等與民主這些基本的價值原則。相反,它與自己所批評的自由主義共享了這些價值原則,甚至我們可以說,這種保守主義比兩種自由主義還更堅守這些價值原則。因為它對兩種自由主義的批評恰恰都是擔心后者的實踐后果會對個人與社會的自由、平等和民主帶來威脅。被我們歸為歷史保守主義者的愛德蒙 柏克,雖然對追求普遍權利的法國革命幾乎用盡了詆毀之詞,但他並不反對英國人與法蘭西人對自由和權利的追求與維護,因為他也不得不把擁有自由與權利視為可貴的。

  實際上,我們也可以把堅守或認同人類之普遍自由(權)以及制衡性民主這些價值原則的保守主義視為廣義的自由主義。這裡,所謂制衡性民主是指這樣一種制度安排原則:通過對國家權力進行必要的分解,使國家權力之間能夠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約,直至使國家權力能夠始終忠於維護和保障所有成員個體的安全與自由這一使命。而所謂廣義的自由主義,則是指這樣一種底線政治理論:它把維護和保障人類個體的普遍自由作為建構任何國家都不可違背或突破的原則﹔換言之,廣義自由主義乃是把人類的普遍自由當作政治的首要原則的政治理論。就此而言,近代主流的政治哲學都屬於自由主義,包括康德與黑格爾。在這個意義上,有些保守主義與狹義的自由主義之間的分歧只是自由主義內部的分歧。因為這種分歧並不是在基本價值原則上的分歧,而是在如何實現與維護這些價值原則的路徑與方法上的分歧。這種保守主義也可以稱為保守的自由主義。

  廣義的保守主義除了與狹義自由主義相對應的保守主義外,還有一種與廣義自由主義相對應的保守主義,它在根本上反對作為近代政治哲學主流的自由主義原則。我們可以把它稱為徹底的或極端的保守主義。簡言之,這種保守主義訴諸古典政治哲學原則,而反對被自由主義當作首要原則的普遍自由原則,因而否定平等與民主原則。這種保守主義與自由主義的對立有時也被稱為古今之爭。尼採、列奧 施特勞斯等人被視為這種保守主義的代表。

  自由的保守主義:國家為什麼要有道德?

  這裡,我們要先來分析相對於狹義自由主義的各種保守主義的主張與原則。針對放任自由主義,保守主義有兩個核心主張:其一,國家並不是也不應當是一個價值中立的機構,國家作為一個政治共同體應當具備諸如正義、公平這樣的德性,換言之,國家負有道德使命,政治要有道德﹔其二,善高於權利,為惡不是人的權利,所以,個人的自由權利是有限度的。

  就第一個核心主張而言,保守主義無疑是正確的。不過,這裡要從我們的角度來闡明理由,以便發現這一主張雖是反對放任自由主義的,卻與保守的自由主義或自由的保守主義原則相一致,並且隻有基於自由原則才能真正說明國家的道德承擔。

  實際上,國家作為所有成員契約出來的一個治理機構,並非僅僅是一個法律共同體,雖然它理應是一個依法治理的機構,卻不僅僅是也不應當僅僅是一個隻依法治理的法律機器。國家本身雖然是通過契約產生的,但這個契約活動是在獨立的成員個體之間進行的,而不是在孤立的個體之間進行的。所謂孤立的個體,乃是盧梭與霍布斯式的個體,這種個體沒有真正的“我們”,因為他首先作為孤單者而孤立無援地生活於非社會性的自然狀態中。在這裡,每個人都是孤立的,不僅無政治關系,且也無任何其他社會關系,因而不與他人共在。而所謂獨立的個體則是指這樣的個體:他能夠獨自按照自己的普遍意志去決斷自己的生活與行動,而不屈從於任何他人意志的支配。也就是說,就每個人有普遍的自由意志而言,他是獨立的個體。但是,這種自由而獨立的個體不可能有非社會性的自然生活,因為隻要個體擁有的自由是普遍意志的自由,他就必定首先生活於遵循著相互理解、相互承認、相互尊重、相互友愛、相互信任這些基本的相互性原則的倫理共同體之中。這意味著,獨立的個體不是外在於共同體的個體,而是必定生活於一個倫理共同體的個體,因而必定是社會中的個體。人的社會性首先就在於基於相互性的倫理性存在。

  實際上,如果人類個體之間沒有那些基於自由的相互性關系,即基本的相互理解、相互承認、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友愛,那麼,他們之間根本就不可能進行任何契約活動。所以,如果國家是契約出來的,那麼它必定是在已生活於倫理共同體裡的個體之間契約出來的,因而是建立在倫理共同體的基礎之上的。這是放任自由主義者所沒看到的一個關鍵點。

  問題是,建立在倫理共同體之上的國家,是否就意味著它負有倫理使命而是一個倫理共同體呢?這裡,我們需要通過追本溯源來加以討論。我們首先要分析一下構成那些相互性關系原則之基礎的那個普遍的自由意志。每個人都是自由的,或說,每個人都有自由意志,這被近代政治哲學當作一個公理性命題。正因為這樣,對自由的討論與論証構成近代西方哲學的一個核心工作,至康德達到一個全新的深度。如果我們根據盧梭與康德的理解,那麼人的自由乃是一種普遍的自由,因為人的自由意志是一種普遍的自由意志:這種自由意志雖然是由個體來承擔、擁有的,並使個體因承擔這種自由意志而成為不同於諸如牛羊草木這類個體的位格個體(Person),但是,自由意志並不因此而成為私人的、特殊的意志,相反,它倒使承擔它的位格個體成為普遍的。

  具體說來,人類擁有的自由意志,其普遍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自由意志之為自由意志,在於它能夠突破、否定一切自然因果性關系而完全從自身出發決定其承擔者的行動,因而是絕對自發—自動的意志﹔也即說,存在於每個人身上的自由意志在這一點上是普遍的:它是絕對自發—自動的一種能力。另一方面,這種絕對自發—自動的意志不管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不能陷入自相矛盾之中,否則它就無法絕對地自發—自動,而這意味著,任何一個個體所承擔的自由意志在成為這個個體的行動准則(動機)時,必須能夠在同時普遍化為所有其他自由個體的准則時不會陷入相互反對之中。也就是說,自由意志在決定一個人的行為准則時,它任何時候給出的都必須是一條能夠普遍化而不自相矛盾的普遍性法則,否則,自由意志就會陷入自相矛盾而不成其為自由意志。因此,自由意志必定是這樣一種包含著普遍法則於自身的自由意志:它決定或頒布的任何一條行動准則都必定是在實踐上能夠普遍化而不自相矛盾的法則。換一個更具體的說法,任何一個人依據其自由意志而給出的任何一條行為准則,在實踐上都必定能夠是普遍化為所有人的行動准則而不導致相互反對(損害)的法則﹔因為如果自由意志給出的行為准則普遍化后導致相互反對,那麼也就意味著自由意志本身陷入了自相矛盾之中而否定了自身。

  實際上,這意味著,人類的自由意志是一種包含著不相互矛盾—不相互損害這一普遍原則於自身之中的意志。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正如康德所洞見的那樣,人類的自由意志本身就是一種善的意志。這種普遍而善良的自由意志不僅是倫理共同體的基礎,實際上也是國家共同體的基礎。因此,國家必定負有基於人類自由意志的倫理價值使命,政治必須講道德。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一步說明這一點。

  首先,生活在倫理共同體裡的人們之所以要契約出國家這個第三方機構,顯然是因為倫理共同體有諸多缺陷與不便,這一點約翰·洛克已有深刻論述。他所說的“自然狀態”不同於盧梭或霍布斯那種非社會性的自然狀態,而是受自然法支配的一種“社會自然狀態”,而就他把自然法也稱為“道德法”或“理性法”而言,實際上我們甚至可以把他的“自然狀態”徑直稱之為“倫理共同體”。需要補充說明的一點是,倫理共同體之所以會出現各種缺陷,也是緣於人性本身:人類個體並非隻有普遍的自由意志,同時也具有受自然因果性關系規定或支配的私人意志(康德稱之為“低級欲求力”),它使人類個體時刻面臨著違背自由意志及其法則的危險。這是“自然(非契約性)的”倫理共同體的一切缺陷與危機的根源所在。這些缺陷導致倫理共同體得以建立與維護的那些相互性原則難以得到維護與貫徹,從而危及倫理共同體的存續。因此,契約出第三方機構的一個根本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與貫徹那些相互性的倫理原則。就此而言,作為契約出來的第三方機構,國家負有更好地維護與貫徹那些基本的倫理原則的使命。這些基本的倫理原則既是人類社會基本秩序的基礎,也是保障人類社會基本的正義與公正的原則。在這個意義上,負有倫理使命的國家理所當然必須具有維護正義與公正這些價值原則的德性。

  這裡,還有更基礎的一面。在進行契約之前,或者說至少在進行契約的過程中,人們必須達成一個共同的意志,否則契約就無法達成。這個意志就是:更好地維護與捍衛倫理世界的基本原則,並確立更公平、合理的利益關系。這個意志既是倫理共同體所有人共同的意志,也是內在於每個人而存在於每個人身上的普遍意志①。於倫理共同體而言,它是一個凝聚其成員的統一性意志﹔於個體而言,它則是一個使個體上升到自身之普遍性存在的普遍意志。

  如果進一步加以分析,那麼我們可以發現,這個普遍意志至少意向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更好地維護與捍衛成員個體的自由與安全。因為所有要更好地加以維護與捍衛的那些基本倫理原則本身,實質上都是關於人們之間相互承認、相互對待、相互保障對方為自由存在者的原則,因此,要更好地維護、捍衛那些倫理原則的意志,最終指向的就是更好地維護和捍衛每個個體的自由與安全。二是更公正、有效地對違背、突破這些基本倫理原則的行為進行懲罰。如果違背這些原則的行為得不到有力、及時而公正的懲處,那麼,就不能指望這些原則能得到更有效的遵循,第一方面的內容也就無法得到落實。三是更廣泛、有效地改善和發展可以惠及所有成員的公共利益。其中,第一方面是普遍意志最核心的內容,其他方面都以第一方面的內容為基礎。

  在此,我們要問的是,這個普遍意志與作為自由意志的普遍意志有何關系?自由意志作為絕對自發—自動的意志,它據以規定一切行動的動機或准則,隻來自其自身,而非自身之外的任何他物。但從內容看,作為契約之直接基礎的普遍意志顯然包含著對自身之外的東西的追求,比如公共利益,因此,它會把自身之外的東西當作行動之根據。雖然如此,這個普遍意志卻必定是包含著自由意志的普遍原則的意志,也即它必定包含著不自相矛盾或相互損害的原則。所以,它必定是一個以自由意志為其規定的意志。因為一個足以使人們契約出一個共同治理機構的普遍意志必定隻能是這樣一種意志:不管它追求與實現什麼事業,它不僅必須以不損害所有契約者的共同利益為其規定,而且必須以不損害每個契約者的均等利益為其原則﹔換個角度說,它的任何行動都不能導致契約者之間相互損害。否則,它就不可能成為契約的基礎,因為無人願意接受損害自己的契約。這裡所謂均等利益原則並非指每個成員在共同體裡要享有同樣的好處、同樣的財富,而是指每個成員在共同體裡會要求享有均等化水平的好處(這種好處包括財富與各種機會,如教育等)。簡單說,足以促使人們契約出國家的普遍意志及其契約活動隱含著一條維護每個成員之均等利益的原則。

  因此,我們要說,構成契約之基礎的普遍意志雖然不是自由意志本身,卻是以自由意志及其普遍原則為規定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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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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