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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裕生:論保守主義的原則及其理論難題

黃裕生

2014年09月18日10:57   來源:《人民論壇·學術前沿》

原標題:論保守主義的原則及其理論難題

  實際上,真正的普遍意志都必定是以自由意志的普遍原則為其規定的意志,否則就不可能成為普遍意志。不以自由意志的普遍原則為其約束或規定的意志,都隻能是私人意志或特殊意志,依據這種意志的一切行動都無法避免相互損害與相互反對。所以,不以自由意志的普遍原則為其規定的意志不可能成為契約的基礎。這意味著,如果國家是契約出來的,那麼國家就必定是奠定在普遍意志之上而終歸以自由意志為前提﹔同時,國家也因此而是這種普遍意志的承擔者與代表者,因為當人們在形成這一普遍意志之后,隻有契約出一個第三方機構來代表與承擔這一普遍意志,才能真正去引導和實施這一普遍意志的各種訴求的實現與落實。

  上面的討論足以表明,國家不僅是在倫理共同體的基礎上契約出來的,而且也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和貫徹倫理原則而契約出來的,在這個意義上,國家首先是一個倫理共同體,而不只是一個法律機構,它首先要接受最高位法即基於自由的基本倫理法則的約束。因為即使基於國家所代表的普遍意志而制訂和頒布的法律,如果它要保持自己的實質正當性(而不只是程序正當性),那麼,所有國家法律都必須首先接受不自相矛盾或不相互損害這一自由意志的普遍原則的規定。否則,一切法律都將失去其正當性而淪為惡法或特權法。所以,國家不可能只是法律的守夜人,它同時甚至首先是那些基本的倫理—道德法則的承擔者與維護者。作為普遍意志的代表者,國家就像個人一樣,是一個Person,一個自由的位格者,它的一切權力的行使都需要接受一切普遍的倫理道德法則的約束與規定﹔同時,國家負有在其成員中更好地維護倫理道德法則的責任,或者說,國家負有不斷改善其成員個體之德性的責任。所以,國家對於成員之行為,不可能採取價值中立的態度,它總是偏向也應當偏向道德行為。當然,國家如何更好地維護倫理道德法則,如何改善成員個體之德性,這是另一個問題。

  前面的討論同時表明,國家負有倫理使命而有道德責任,但這恰恰是為更好地維護人的自由,而不是妨礙人的自由。因此,反對放任自由主義關於國家價值中立的思想而強調國家的道德責任,並不必然與自由主義原則相對立,它仍然可以從自由主義原則來說明,甚至也隻能從自由主義原則出發才能得到最好說明。因此,如果說反對放任自由主義國家觀是一種保守主義,那麼,它可以是一種自由的保守主義或保守的自由主義。

  我們有必要從這種保守的自由主義原則出發,分析一下放任自由主義關於國家在經濟領域的作用的觀點:國家不應對自由市場的競爭及其結果進行任何干預,否則,就是對自由的損害。

  的確,市場經濟由於其開放性而成了所有人充分行使其自由權利以實現自我價值的最好廣場——最公平、最便利、最廣闊。但是,真正的自由市場經濟並非簡單是由一群隻會算計的“理性經濟人”在那裡博弈出來的。如果人類只是會算計的理性經濟人,那麼,在人眼裡就隻有利益,沒其他東西。而對於這種理性經濟人來說,如果眼下有機會損人利己,那麼,他就沒有任何理由拒絕。人們會辯護說,理性經濟人知道如果自己這樣做,別人也會效仿,結果會得不償失,所以他會選擇遵守規則。但是,這種辯護無法回應這樣的局面:如果有人發現,一旦自己採取損人利己的措施就可以置對手於死地,或者從此就可以(實際上或在主觀上自認為)獲得永久的優勢,那麼他(們)還有理由拒絕嗎?

  實際上,如果隻有會進行利益算計的理性經濟人,而沒有能超越利益權衡的自由理性人,任何游戲規則都不可能產生與確立。自由主義對理性經濟人至少有一個要求,那就是,這種理性經濟人能權衡各種利益,因此,他要能看到長遠或未來的利益,並且為了這種長遠利益,他能節制、甚至放棄眼前利益。而這實際上等於要求理性經濟人有能力打開未來的可能性並能抵抗眼前利益的誘惑。但是,這種要求已經遠遠超出了放任自由主義對理性經濟人的假定。因為滿眼隻有利益的理性經濟人,是不可能打開未來的,也不可能抗拒住眼前的誘惑,那隻有自由理性人才能做到。所以,實際上,對理性經濟人的假設,隻有在健全的市場經濟中才是有意義的。但是,這種市場經濟已經建立在一整套倫理原則與法律體系之上。正是包含著維護公平、正義、自由訴求的倫理原則與法律體系保障了自由市場經濟的開放性與底線秩序,使所謂的“理性經濟人”能夠在其中各盡其能地展開公平競爭。理性經濟人隻有理解、認知並遵循這些倫理—法律規則,他才能進一步去權衡自己的利益與機會。在這裡,國家通過普遍的倫理—法律規則這一中介系統去規范、引導著市場經濟,而並非完全與市場無涉。如果發現現有法律不利於市場的自由競爭,那麼,國家有責任修改或制訂相關法律,比如最初所沒有的反壟斷法。這裡真正的問題不是國家是否干涉市場,是否應當干涉市場,而是這種干涉的原則是什麼,以及這種干涉應當控制在什麼界限之內。

  對於市場競爭結果的干涉同樣存在正當性的根據問題。對此,已有各種論証,例如,把個人的才能、天賦視為與承受者所生活的社會共同體相關,因而不能被看作個體的私產等。但這些論証並不具有根本性。

  正如上面指出的,自由市場經濟是建立在一套包含著自由、公平、正義訴求的倫理—法律體系的基礎上,包括不相互損害均等利益這一原則之上。但是,自由市場競爭的結果卻可能與它以之為基礎的那些倫理—法律訴求不相一致,導致共同體部分成員的均等利益受到損害。例如,在市場的自由競爭中,由於運氣、才能、努力程度等方面的原因,有人獲得了巨大成功,聚集了巨額財富,而另一部分人(不管是大部分人還是小部分人)卻陷入了貧困,甚至影響到了他們繼續參與公平競爭的可能性。對於這種情況,基於“不相互損害均等利益”這一普遍意志的原則,國家會被要求對結果作出適度的干涉,以使成員個體能獲得或接近享有均等利益。這是一個國家的基本正義所在。

  普遍權利即是道德權利:權利既以道德法為根據,又以道德法為界限

  如果說保守主義據以批評放任自由主義的第一條原則也可以從自由主義出發來加以論証而可以被自由主義接受,那麼,它的另一條原則“善高於權利”(這也是社群主義的一條原則)則是自由主義不能接受的。這一原則與其說是對權利原則的質疑與糾正,不如說是對權利原則的誤解或無知。

  實際上,這一原則的提出,更多是基於現實的觀察,而不是出於對權利的理解:在現代社會裡,出現了借權利之名而大行其道的種種惡行,比如吸毒、濫交、無節制的消費等,但是,就權利原則而言,人類從來就沒有可以作惡的權利,雖然有作惡的能力。在被稱為古典自由主義之父的約翰 洛克那裡,自然權利乃是基於自然法,而自然法在他心目中也就是道德法或理性法。這意味著,我們的種種權利都是基於道德法基礎之上,因此,我們的權利必須以不突破、不違背道德法為界限。簡單說,干違背道德法的事情,不是人的權利。這一點在康德哲學那裡得到了更嚴格的論証。

  我們從對他的最高道德原則的分析開始。“道德學說(die Sittenlehre)的最高原則是:要按同時能夠成為普遍法則的准則去行動。凡是不符合這一條件的准則都是違背道德的。”②以勸令形式來表達,這條最高原則說的就是:每個人都應當這樣行動,即你的一切行動准則都必須能成為普遍法則。以禁令形式表達,它就是說:你不能這樣行動,即當你的行動普遍化為所有人的行動時陷入了相互反對。簡單說,你不能做你自己不願意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

  顯然,不管是從勸令的角度看,還是從禁令的角度理解,最高道德原則都內在地包含著對人的自由的確認與維護:作為勸令,當它要求你按能普遍化為法則的准則行動時,也就意味著它要求允許所有他人都可以如你那樣行動﹔作為禁令,當它要求你不能自相矛盾地行動,因而也就是說你不能做你不願意別人對你做的事情時,實際上也就意味著它不允許任何一個人把他不願意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強加給任何他人。換句話說,它要求允許每個人按自己的意志行動,隻要他不妨礙別人的同樣行動。

  因此,這條最高的道德命令一方面表達了人的義務原則:每個人都應當行一切能普遍化的行動﹔另一方面則表達了人的權利原則:它要求允許每個人能夠按自己的意志行一切可普遍化的行動。也就是說,最高的道德法則同時表達了人擁有這樣一種絕對的行動空間:每個人都應當被允許按他自己的意志行動、生活,隻要他不妨礙別人依同樣的准則行動﹔換一個角度說,隻要他的行動不妨礙別人同樣的行動,那麼他就應當被所有人允許做他願意做的一切事情,別人不得妨礙或損害。這個行動空間就是一個人的權利空間。什麼是一個人的權利?一個人的權利就是一個人的權利空間,這個權利空間就是依最高道德法則他應當被允許、被承認的行動空間。一切真正人的權利都在這條原則所劃定的行動空間裡,也隻在這個行動空間裡。

  由於人的這種權利是從最高的道德律令中推演出來的,因此,這種權利也叫道德權利,它同時包含著義務於自身之中。這一方面表明權利是以道德為根據的,同時也表明權利是以道德為界限的。就權利是以道德為根據而言,權利本身就是善的,不存在善高於權利的問題﹔而就權利以道德為界限而言,人沒有所謂作惡的權利。所以,以為沒有善的理念或善的人性的駕馭,權利就會成為脫缰野馬而肆意為惡,顯然在理論上既沒有弄清權利與道德的關系,也沒有理解道德法則與善惡的關系。前近代的古典哲學的困境表明,沒有真正確立起普遍的道德法則,何為善與惡的問題永遠是一個無解的難題。古典哲學實際上把本是倫理學中的次級問題的善惡當作原級問題來處理,導致了倫理學裡的問題長期無解。因此,它不應成為保守主義的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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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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