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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看法與建議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基礎理論研究室主任 楊良初 

2013年06月19日11:09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5、盡快建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制。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峰到來,應多方籌集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其中基本養老保險結余資金投資運營也是重要渠道。一是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機構。分別成立投資運營政策、法規制定機構,可設在人保部或財政部,負責養老保險結余資金投資運營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從法律、法規、政策方面約束和規范﹔成立投資運營管理公司,按照市場規則管理基本養老保險結余資金投資,按照招投標方式選擇資質合格、嚴格遵守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的金融中介作為投資管理人、保管人、投資經理,按照比例控制的要求進行市場投資運作,實現保值增值目標﹔依托現有社保基金監管機構成立投資監管機構,負責監督投資管理公司的投資運作過程和結果。二是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未實現全國統籌的前提下,可以由各省將結余資金委托給投資運營管理公司統一運作。根據經濟發展和資本市場情況,選擇多元化投資組合,採取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相結合,短中長期投資相結合,基礎設施項目投資與債券、股票、基金、銀行票據等多種投資工具相結合,在規避市場風險的前提下,以獲得最大收益為原則。在入市操作不成熟的條件下,可先行發行特種定向國債,既為國家財政提供建設資金來源,又解決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

6、根據“分散風險、分步補償”的原則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彌補機制。隱性債務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初期因為老人和“中人”欠費引發的養老金缺口,部分可以通過“代際轉移”消化,大部分要靠補償機制消化。有人估算,僅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隱性債務規模就在5-11萬億元,如果把行政事業單位、農村都考慮進去,隱性債務規模大大超過此數。為此,有許多專家建議做實個人賬戶,避免到發放時無錢發放。從近幾年東北三省做實個人賬戶的改革實踐來看,是失敗的,錢花了,事沒辦成。我認為,還是採取名義賬戶比較好,設立個人賬戶只是在退休時多了一道計算的程序,保証在退休時個人賬戶的積累額要一分不少的付給個人。但是,為了保証每個人退休時都能拿到足額養老金,必須准備一筆相對於隱性債務50-60%的債務償還准備金,採取邊籌集債務償還准備金,邊支付和補償隱性債務的方式,把補償債務的風險分散在償還債務的過程中,不需要把所有償還債務的准備金一次性籌齊,避免因籌集准備金過大影響其他資金周轉。但是,要計算好每年債務償還准備金中需拿出多少資金用於實際支付和彌補債務,同時做好剩余准備金的投資運營,使准備金得到不斷的保值增值和補充。

7、制定切實有效的財稅政策支持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制度以及養老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發展,發揮社會力量在養老保障中的作用。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障體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如果缺乏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支持,就會加重基本養老保險的負擔,最終會加重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負擔,也會影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整個養老保障體系的可持續性。為此,財政稅務部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和職業年金制度,在規定的繳費率條件下應允許60%可從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明確應從企業福利基金中開支,對行政機關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應從各級政府預算經費中安排,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應允許從事業收費中安排,並給予稅收優惠。對城鎮社區和農村社區舉辦老年服務事業的,可以從人員培訓、辦公用房、文化設施等方面給予適當財政補貼和獎勵政策,對老年服務機構的利潤在規定用途的前提下給予減免所得稅的優惠,扶植養老服務社會化事業發展。企業和個人捐助社區養老服務事業的應允許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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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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