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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看法與建議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基礎理論研究室主任 楊良初 

2013年06月19日11:09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二、當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突出矛盾

雖然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形成全覆蓋,各項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正在逐步建立,但與我國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要求相比,養老保險制度和基金管理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

1、人們對養老保險制度的認識存在許多誤區。養老保險制度是一種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沒有履行繳費義務的個人是不能領取養老金的,而且每個人繳費多少與待遇支付多少存在密切聯系,多繳費多得,少繳費少得﹔養老保險不是社會救助,養老保險是靠繳費維持運轉的制度,政府提供的財政補貼只是基金的補充,而社會救助是無需繳費而由政府財政提供的公共產品。現在有的地方為了強行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把一些不繳費或者少繳費的職工個人強行納入養老保險制度中,造成少繳費的個人侵害按規定標准繳費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比如自由職業者參加養老保險按當地社平工資的20%繳納養老金,不是按自己取得的工資多少繳費,出現從事低工資職業的個人承擔較高的繳費,高工資職業的個人承擔較低的繳費,而且使這些雇佣自由職業者的企業逃避了應承擔的法定繳費義務,個人比一般職工多承擔12%的繳費,顯然並沒有保障自由職業者的養老保險權益。對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有些做法也違背養老保險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對於農村和城鎮60歲以上的老人不能再讓其繳費,因為他們已經退休或不能從事有酬勞動,政府如果重視這部分人的養老問題,可以採取發放老年補貼和低保的方式,幫助他們安度晚年,而不是象現在那樣一方面給60歲以上老人發放定額養老金,另一方面又讓其子女按照定額標准繳納養老保險金,把養老救助與養老保險混為一談。同時,養老保險金的發放不能回到改革前的平均主義,每個人成長經歷不一樣,從事職業不一樣,在工作期間取得的薪酬標准存在很大差別,養老保險是按個人取得工資的一定比例繳費,每一時期繳費多少不一樣,所積累的養老金數額存在較大差別,企業普通職工與技術人員、企業管理者之間工資存在較大差別,所以繳費多少不一樣,退休后拿到的養老金也應該不一樣。現在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發放並沒有反映這種差別,唯一有所反映的是個人賬戶部分會出現一定差別。

2、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較嚴重,且繳費標准和支付待遇相差加大,給歸並和統一養老保險制度帶來很大困難。目前,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幾乎呈現“五龍治水”的格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實行16年,也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中最為成熟、管理體系較健全、管理逐步規范化、覆蓋人群最多的一項養老保險制度﹔還有近幾年建立並逐步完善的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主要面向農村居民和沒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鎮居民﹔還有正在試點的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目前爭論較大﹔還未提上議事日程的公務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然沿襲傳統的財政供給制。五項制度建立僅解決覆蓋面的問題,留下來的后遺症不少。一是繳費標准相差較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是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8%繳費,其中企業繳納20%,個人繳納8%﹔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是按照每年100—1000元10檔中選擇一檔繳費一次,也有的地方按當地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一定比例一年繳納一次,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規定按100—500元五檔選擇其中一檔每年繳費一次,顯然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農村新型養老保險的繳費採取定額繳費,似乎與城鄉居民取得的工資或勞動報酬無關,盡管設立兩項制度的初衷是針對農民和城鎮工作不穩定的居民,解決他們的“老有所養”問題,但繳費標准大大低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如果要將三項制度合並為一項制度,繳費標准就很難統一。二是支付待遇相差較大。這是當前社會反響最為強烈的問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支付待遇按照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每月發放額和調整數額之和計算,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農村養老保險發放採取定額發放加個人賬戶每月發放額之和發放,關鍵定額確定失據,完全由財政支付,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發放的基礎養老金相差較大,必然導致領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金和領取農村養老保險金的群體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群體攀比,如果政府無力解決三種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支付待遇差別,可能帶來新的社會矛盾和不穩定。現在反映最強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准與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發放水平相差較大,大約相差50%--100%,要求養老保險“雙軌”並一軌的呼聲越來越高,也是人大代表提建議最多的問題。同時,養老保險“碎片化”也導致制度內不公和不利於勞動力流動及養老金跨地區接續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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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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