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基礎理論研究室主任 楊良初
2013年06月19日11:09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三)幾點建議
1、端正認識,切實按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律和要求辦事。基本養老保險屬於准公共產品,政府具有組織和管理的責任,在雇主和雇員分別履行繳費義務的基礎上,在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收不抵支和存在不平衡潛在風險時,才由政府給予補助,維持基本養老保險收支的平衡。無論是基本養老保險還是補充養老保險,都要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隻有履行繳費義務的個人才有領取養老金的權利﹔按照法定繳費率和繳費基數繳費的個人,才有按照法定領取標准領取全額養老金的權利。切實改變不繳費或少繳費強制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做法,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可持續能力。
2、盡快建立行政事業單位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要再加劇“碎片化”。為了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公平、統一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加快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雖然不能完全納入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要按照“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改革,以便逐步過渡到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收繳與發放可以由現行的征繳機構和發放機構執行,只是資金可以分開管理﹔如果再把行政與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分別改革、分別管理,隻會增加管理成本,加劇制度“碎片化”,形成新的就業和養老保險“壁壘”,不利於就業的公平競爭,妨礙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同時,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一起改革,可以提高制度抗風險的能力,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但是,為了減少改革阻力,不降低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待遇,建議在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推行職業年金制度改革,確保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待遇與改革前基本持平或略有提高。
3、完善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雖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了讓廣大農民和城市居民分享改革發展成果的重要舉措,可以延續執行這一制度,但是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對農民和城市居民定額養老金的額度,同時對農民和城市居民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形成的個人賬戶部分,也要逐步提高繳費標准和補貼力度,以增加個人賬戶的積累規模,提高農民和城市居民的養老保障水平。
4、切實解決農民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分流問題。為了加快城市化進程,必須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和其他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問題。其中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是關鍵。我們認為,對長期居留城市的農民工應視同城鎮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與發放採取統一的辦法,確保他們的養老保險權益﹔對於短期流動和不願意在城市居留的農民工應允許他們回鄉參加當地農村養老保險,為他們建立個人賬戶,逐年累積直到達到退休年齡再按規定發返給他們作為養老金。對流動就業的農民工,應建立社會保障號碼和個人賬戶,建議將原就業地繳納的社會統籌大部分和個人賬戶的全部打入社會保險卡中,隨個人流動交給新的就業地方的人保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再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直到個人達到退休年齡,按規定在最后居留地由人保部門發放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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