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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瀆職最高可判十年
問:食品監管失職瀆職是導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多發的重要原因,司法解釋對監管瀆職如何懲處?
答:當前食品安全犯罪易發多發,與一些部門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一些監管人員玩忽職守、包庇縱容有著較大關系。鑒於刑法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規定了多項交織罪名,為便於司法實踐中准確適用,司法解釋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各罪名的適用以及共犯的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一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食品監管瀆職罪后,監管瀆職行為應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罪處罰,不再適用法定刑較輕的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處理﹔
二是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是不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但構成商檢徇私舞弊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相關犯罪定罪處罰﹔
四是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四百零八條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新華社北京5月4日電 記者楊維漢 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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