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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廣告宣傳可定罪處罰
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如何從嚴懲處?
答: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僅要嚴厲懲治實行行為,還要依法懲治犯罪的各種幫助行為,掃除滋生犯罪的環境條件,做到除惡務盡。司法解釋首次明確,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資金、許可証件、經營場所、運輸、貯存、網絡銷售渠道、生產技術等各種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同時,鑒於各種虛假廣告對於不符合安全標准以及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等大肆泛濫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司法解釋也首次明確規定,即便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知道廣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標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廣告內容虛假而作虛假宣傳的,也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明星代言問題食品該擔責的要依法追責
問:演藝明星代言問題食品是否要承擔責任?
答:明星代言問題食品是否擔責要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具體分析,司法機關嚴格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辦案,明星該承擔相應責任的要依法追責。
雖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了虛假廣告罪的犯罪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一般理解為不包括代言明星。但司法實踐中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代言明星如果兼具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發布者的身份而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還要注意,“不追究刑事責任”不等於“不擔責”,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宣傳的,也可能承擔民事責任或者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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