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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患者救治費用的醫療政策
1.各地有關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規定。
2.《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合)人,經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補償后,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政策標准可再次報銷,實際補償比例不低於50%。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各省市分級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對在中國境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進行救助。醫療機構對其緊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可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
4.《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明確救助人群不僅是城鄉低保家庭成員和五保戶,逐步將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人員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人員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5.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
6.《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國家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助,減免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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