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違憲審查制度是由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司法程序審查、裁決立法與行政是否違憲的制度,又稱司法審查制度,最初創立於美國,二戰以后有許多國家紛紛實行這種制度。該制度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認可和採用。美國著名憲法學者伯納德 施瓦茨說過:“沒有司法審查就沒有憲法,司法審查是憲法結構中必不可少的東西。”該制度緣起於19世紀初期著名的“馬伯裡訴麥迪遜案”。因審理此案的首席大法官約翰 馬歇爾作出的判決,使美國最高法院贏得了至高無上的權威,從而真正確立了美國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結構。
1800年,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翰亞當斯即將屆滿,開始新一任總統選舉。以亞當斯為首的聯邦黨敗北,失去了總統的寶座,民主共和黨人托馬斯斯杰弗遜當選美國歷史上的第三任總統。亞當斯離任前夜突擊任命一批聯邦黨人為聯邦治安法官,被人們稱為“午夜法官”(midnightjudges)。通常,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需經總統簽署,由國務院蓋印即正式生效。但當時正值新舊總統交替,國務卿約翰翰馬歇爾一面與新國務卿交接工作,一面准備以新一屆政府首席大法官身份主持新總統宣誓就職儀式,因疏忽和忙亂且馬歇爾的助手不在,致使17個治安法官的委任狀沒有及時發出。新總統杰弗遜上任后,立即指令新任國務卿麥迪遜將這17份委任狀扣留。對治安法官一職情有獨鐘的馬伯裡不願丟失這個職位,就與另外三個同樣情形的新法官根據《1789年司法法》中第13條,即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對合眾國公職人員發布職務執行令,向聯邦最高法院起訴,要求麥迪遜交出委任狀。此案件被稱為“馬伯裡訴麥迪遜案”。
早在華盛頓政府期間,因為國務卿杰弗遜和漢密爾頓的政治見解相左而逐漸形成了兩個針鋒相對的派系,即民主共和黨(Democratic-republicanparty)和聯邦黨(Federalistparty)。從他們的政見看,聯邦黨主張加強聯邦政府的權力,反對激進的法國大革命﹔民主共和黨則主張維護各州的自主性,對外同情法國大革命。在憲法中,雖然對聯邦政府的權限給予明確說明,但並未確立地方權力的歸屬,所以對憲法中這一權力的解釋具有很大空間。最終誰擁有對憲法的解釋權,誰就能在政治斗爭中處於有利地位。1800年美國總統競選結果是,聯邦黨不僅敗北而且失去了在國會中的優勢地位,兩黨之間矛盾的白熱化集中體現在“馬伯裡訴麥迪遜案”。聯邦黨人的目的歸根結底是試圖爭取利用憲法賦予總統任命聯邦治安法官的權力,以控制不受選舉結果直接影響的聯邦司法部門,借此維持聯邦黨人在美國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響。
從憲政理論看,按照歐洲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人提出的限權政府、分權制衡、主權在民的憲法准則與制度設計原則,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的職能和權限應當有嚴格的區分,彼此獨立,相互制衡。然而,當時聯邦最高法院的狀況如制憲先賢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所說,“司法部門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支配社會力量和財富,不能採取任何主動行動”,是“分立的三權中最薄弱的一個”。雖然美國憲法自1789年生效之后確立了三權分立的原則,但一直未對憲法最終解釋權的歸屬給予任何明確規定,憲法也沒有賦予最高法院發號施令的特權,更無權強令總統、國務卿以及國會服從最高法院的判決。因此,根據“馬伯裡訴麥迪遜案”發生時的權力分配情況,馬歇爾所代表的最高法院既無法挑戰行政部門高官目無法紀的舉動,更不能拒絕馬伯裡的訴訟請求。那麼,對“馬伯裡訴麥迪遜案”該如何判決,馬歇爾在法庭陳述中提出三個問題:第一,馬伯裡是否有權取得他所要求的任命?第二,如果他有權,法律是否向他提供補救辦法?第三,如果法律確實向他提供補救辦法,是否該由聯邦最高法院向政府官員發出執行令?對前兩個問題,馬歇爾都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即馬伯裡有權獲得委任狀,因為委任狀的簽發符合法律程序,總統扣押委任狀屬侵權行為。但對第三個問題作出解答前,馬歇爾提 出疑問,即:最高法院是否有權發出馬伯裡所要求的執行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