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不僅要緊緊抓住轉變政府職能這一核心,規范政府機構設置,理順職責權限關系,而且要轉變政府管理理念,創新政府服務方式,加強制度機制建設。其中,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則是行政體制改革的一個著力點。必須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全會的要求,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簡政放權,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具體說來,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繼續精簡行政審批項目,不斷強化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
據統計,2001年以來,國務院部門已先后六批取消和調整了2497項行政審批項目,佔原有總數的69.3%﹔31個省(區、市)本級取消和調整了3.7萬余項審批項目,佔原有總數的68.2%。應當說,精簡的力度還是比較大的,同時,促進了政府職能的轉變。但是,與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體制的目標相比,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期望相比,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相比,我國各級政府行政審批項目仍然太多。特別是在以往的改革過程中,一些部門為了應付上級,將一些審批項目進行合並或調整為審核、事前備案等,名義上雖然減少了審批項目,但審批的實質並沒有改變,只是換了一種形式而已。所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必須繼續精簡行政審批項目。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通過認真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把政府不該管的事項都轉移出去,交由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來管。真正做到: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社會組織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凡是可以採用事后監管的事項,政府都不要設前置審批﹔凡是那些違反《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以部門規章、內部文件等形式設定的行政許可,都要予以撤銷。從而減少政府對社會經濟活動的過多干預,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不斷強化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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